电商与知识产权 · 2026-09-18 · 约16分钟读完
网上随口造谣一句话,要付出多大代价?——网络造谣的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
网络谣言的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解析,及被造谣者的梯度维权路径
近日,某医科大学一名学生坠楼离世的消息在网络上发酵,各种未经证实的传言、猜测甚至凭空编造的所谓“内幕”随之扩散,给逝者家属和校方带来二次伤害。每当热点事件发生,类似的场景几乎都会重演:有人为了流量编造故事,有人出于情绪随手转发,有人觉得“网上说几句话而已,能有什么事”。笔者的客户中也常有电商老板问出相反的问题:“有人造谣我的店倒闭了、造谣我的产品有问题,能不能告他?”
这两个问题看似一攻一守,背后指向的是同一套规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句造谣的话,在法律上可能同时牵出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轻则道歉赔钱,重则身陷囹圄。本文结合真实裁判案例把三重责任逐一讲清楚,也为被造谣者梳理一条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造谣”在法律上指什么?朋友圈吐槽算不算?
“造谣”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类行为的概括: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它侵害的法益有两层,一层是社会层面的公共秩序,一层是个人或企业层面的名誉权、商誉。正因为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同一个造谣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三种责任并行不悖,而不是“罚了就不用赔”“赔了就不用拘”。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朋友圈、微信群是自己的私人地盘,说几句牢骚不算数。司法实践的态度很明确:朋友圈、微信群里的内容可以被截图、转发,瞬间突破原有社交圈进入公共舆论场,只要发布的内容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看到、传播,就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内容失实侵权就要担责。
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黔0281民初2309号案件中,被告与前女友分手后,在抖音、QQ空间、微信朋友圈、天涯论坛等多个平台持续发布女方“诈骗二十万”“与多人保持关系”等不实内容,即便他的抖音账号只有二百多粉丝,法院仍认定这些内容在网络空间对原告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判决其删除内容、在省级报刊媒体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还要提醒的是转发者。从法律规则看,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本身就属于造谣行为的组成部分;即便主观上没有恶意,转发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同样可能被处罚。“我只是转发”不是免责理由。
二民事责任:从删除道歉到赔偿损失
民事层面,网络造谣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删除谣言信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造谣者在相同范围内澄清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从裁判实践看,道歉的范围讲究“在哪里造谣、在哪里道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鲁1502民初8463号案件中,两名被告因讨要机械费和工资未果,在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称某城建公司“骗子公司”“老赖”“恶意欠薪”,法院认定这些内容降低了企业的社会评价,判决两人分别在自己发布信息的平台公开道歉,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7天。
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渝0238民初2444号案件中,被告在抖音发布标注“真人真事”的视频,编造原告“拿250元买了一条人命”的荒诞情节并对原告诅咒谩骂,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发布抖音道歉视频并承诺一个月内不得删除。可见,造谣时用的是什么账号,道歉时就得用回什么账号,传播的阵地就是补救的阵地。
也有读者关心,被造谣了能不能拿到赔偿。这里要讲一个实务要点:赔礼道歉容易支持,经济损失需要证据。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鲁0830民初4734号案件中,被告因妻子被欠薪在抖音发布视频,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品低劣、是“垃圾公司”,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但原告主张的1万元损失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鲁0612民初5653号案件也印证了这一点:一名全网粉丝近两千万的博主在直播中造谣另一名博主在国外“被判刑六个月”“家暴”“离过好几次婚”,法院认定侮辱、诽谤成立,判决删除视频、公开致歉并置顶不少于一周,但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和每日1万元的经济损失,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这提示被造谣者,维权时不能只盯着“对方骂了我”,还要注意固定流量数据、订单流失、客户解约等损失证据,赔偿主张才能落地。
三造谣对象是企业时,还会多一条商业诋毁
如果谣言指向的是一家企业的商誉,事情就不止于名誉权,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诋毁。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豫10知民初38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名玉石主播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在平台发布视频、开直播,声称许昌某商贸公司出售的玉石“成本几百块卖几千几万,利润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同时通过评论区引导观众到自己关联的店铺购买玉石;他还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表“邪教头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言论。法院调取的平台数据显示,涉案30个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21万次,企业在两个月内因退货遭受损失94万余元。
法院认定,该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其言论没有审计数据、调研报告等客观依据,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同时针对法定代表人的侮辱诽谤另行构成名誉权侵权,两笔账分开算。这个案子对电商老板有两个提示:借“打假”“测评”之名抹黑同行再引流带货,是商业诋毁的典型形态;出借身份证给别人注册账号做所谓“实名背书”的,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同业竞争者之间的造谣同样高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粤0604民初3370号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同为门窗检测设备企业,其相关账号在抖音、小红书、微信平台发布视频,对着原告已搬迁的原直营店拍摄,配文“震惊!又有一家门窗检测设备倒闭了”“慎重选择设备呀”,原告的部分客户看到视频后误以为企业倒闭,纷纷来询问。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业诋毁。一句“同行倒闭了”的谣言,直接动摇的是客户对企业的信任,这就是商誉损害的传导路径。
当然,商业评论和商业诋毁之间是有边界的,正当的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粤民终6653号案件中,一名拥有五百多万粉丝的自媒体作者发布文章批评某社交平台热搜存在的低俗内容、刷榜等问题,法院认为,措辞尖锐、观点激进的商业评论仍属舆论监督范畴;但文章将案外人批评整个行业的演讲视频擅自添加含该平台名称的弹幕,谎称该平台被点名批评,类似的虚假、误导性内容共有十处,越界构成商业诋毁,最终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批评可以有锋芒,但每一句事实陈述都得有依据,这就是边界所在。
四行政责任:拘留加罚款,新法已经加码
造谣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落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与旧法相比,新法把主观要件明确为“故意”,把“灾情”纳入规制类型,罚款上限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处罚力度明显加码。
近年几个广为人知的事件走的就是这条路径。“秦朗巴黎丢作业”事件中,网红博主与同事策划编造“拾到小学生作业本”系列视频,杭州公安机关对两人及其所在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账号随后被平台封禁。
2026年9月,甘肃嘉峪关警方通报的“资助人因受助女生生活奢靡停止助学反遭威胁”事件,也被警方通报证实系当事人为吸粉引流自编自导的虚构情节,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该案;据媒体报道,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类“剧本摆拍”的共性在于:以编段子为名虚构涉及公共话题的事件并广泛传播,即便没有特定被害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照样要被拘留罚款,还叠加封号等行业惩戒。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还存在衔接。杭州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中,两名造谣者先被行政拘留9日,后来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最终以诽谤罪判刑。行政处罚只是第一道红线,先被拘留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为止。
五刑事责任:500次转发、5000次点击就是红线
刑事层面,与网络造谣关联最密切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和侮辱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这个门槛并不高,一条进入流量池的谣言轻易就能突破。
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但《刑法》同时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浙0110刑初180号案件,是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网络诽谤案。两名被告偷拍一名取快递的女士,捏造她与快递员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和视频发到微信群,内容扩散到110多个微信群,仅微博话题阅读量就达4.7亿次,被害人因此失业、遭遇“社会性死亡”。检察机关认为,二人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信息大范围传播并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最终以诽谤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诽谤多人、多次散布、影响恶劣的,都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这意味着被害人不再孤立无援,国家追诉力量会直接介入。
与诽谤罪容易混淆的是侮辱罪。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皖07刑终34号案件中,被告出于泄愤,长期在社交群组发布他人的裸照、隐私信息,捏造招嫖信息并附手机号码,还编造被害人女儿在校怀孕的虚假消息,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两罪的区别在于,诽谤要求捏造虚假事实,侮辱则侧重于以散布隐私、恶毒攻击等方式公然贬损人格;发布的内容即使大多属实,只要是隐私信息且以羞辱为目的,情节严重的,照样构成犯罪。此外,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传播,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谣指向企业商誉、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个专门罪名。
六被造谣了怎么办?想发言又该守住什么?
先给被造谣者一条梯度救济路径。第一步是固定证据,对谣言内容、账号信息、发布时间、浏览量、转发量全程截图录屏,条件允许就做公证,不要等对方删帖后无据可查;第二步是平台投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的通知规则要求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步是发律师函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删除、道歉、赔偿;第四步,情节严重、传播量大的,及时报警,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的,可以推动公诉程序。
如果是竞争对手组织的“黑稿”,优先评估商业诋毁之诉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两条路径。还有一点要特别警惕:对以删帖为名索要“公关费”的,应当依法报案而不是私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以“合作费”名义收钱删帖的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付款的一方也会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
再给内容创作者和普通网民划几条发言底线。涉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事实性陈述,发布前必须核实信源,没有依据的“据说”“听说”不要写;剧情演绎类内容要显著标注虚构属性,不能把剧本包装成新闻事实;批评监督可以尖锐,但事实部分必须真实,意见部分不能滑向侮辱;未经官方核实的爆料不转发。记住那条刑事红线:针对特定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或者被点击、浏览5000次,即可认定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结语
一条谣言的代价,远比多数人想象的昂贵。民事上,造谣的账号就是道歉的阵地,传播多广,澄清就得跟到多广;行政上,拘留所的五到十日加上罚款,会留下伴随一生的处罚记录;刑事上,500次转发、5000次点击的门槛背后,是最长三年的刑期,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还会从自诉转为公诉,从严惩处。
网络给了每个人一支麦克风,但麦克风从来不是免罪牌。对发言者而言,让每一句话都有事实依据,是最低成本的自我保护;对被造谣者而言,固定证据、梯度维权,法律给的工具箱远比想象中完备。流量可以追逐,但事实不能编造,网络空间同样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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