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合规 · 2026-09-06 · 约12分钟读完
直播间说“销量第一”“全网领先”,怎么讲才合法?——广告引证内容的合规指引
电商合规指南(十):广告引证内容的合规指引
“全网销量第一”“行业领先品牌”“复购率高达90%”,这类表述在直播间和商品详情页里随处可见。许多商家觉得,只要产品确实卖得不错,喊一句“第一”无伤大雅。但监管的态度已经明朗:成都一家传媒公司就因在直播中宣称所售羽绒服“全网销量第一”却无法说明数据来源和统计范围,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8万元。更重要的是,2026年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2026年第20号公告),对广告中引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规范作出了迄今最细致的规定,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表述被单列规范。对电商经营者而言,“第一”怎么讲、数据怎么引,从此有了明确的操作标尺。本文结合《广告法》、新发布的执法指南与处罚案例,梳理引证宣传的合规要点。
一“销量第一”不是口头禅,是受规制的引证内容
(一)引证内容的认定关键看数据出自谁手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这是引证宣传的基本法依据。
新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进一步划清了引证内容的范围:凡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生成、制作,并且与所推销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都属于引证内容。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细节:商家委托外面的机构做检测、做调查,拿到的数据虽然花了钱,但因为是“别人生成”的,仍然属于引证内容,使用时照样要标出处。
(二)自证内容和AI生成内容可以不标出处但责任相同
指南同时确立了“自证内容”的概念。商家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属于自证内容,可以不表明出处。使用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生成的数据、结论,也被明确认定为自证内容。但要注意,不标出处不等于降低要求,自证内容在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用语规范等方面与引证内容适用同一套标准,商家同样要对其真实性负责。换句话说,无论数据是引来的、自己算的,还是AI生成的,法律都要求它真实、准确、可验证。
(三)被质疑时举证责任在商家
指南明确要求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被质疑,不是监管部门来证明你说错了,而是你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说得对。拿不出,就推定违法。
(四)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被明确列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之一。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第五十五条,广告主面临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未明示范围期限的,依据第五十九条也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电商经营者来说,直播间和详情页里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内容,这些罚则并不是纸面上的威慑。
二引证合规的四道关口
依据广告法和执法指南,一句“销量第一”要合法说出口,需要依次过四道关。
(一)来源关要求数据真实可查且机构具备资质
引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存在、可以查询,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获取的数据,出具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实验方法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引用统计资料或调查结果的,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统计和调查范围要具有广泛性、合理性,抽样调查的样本要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数据的商家还要注意:指南规定,明知或应知数据将用于广告而接受委托开展实验、调查的机构,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数据造假的链条上没有一个环节是安全的。
(二)出处关要求如实标明数据是谁做的、引自哪里
引证广告应当如实表明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检测、统计、调查的机构名称,或者文献资料的题目及著者名称等。引自期刊的,要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引自互联网网页的,要表明访问路径。网页内容或访问路径发生变更的,还要相应调整广告内容或停止发布。
(三)范围关要求说明复现条件、样品限制和地域期限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必须明确表示。实验数据仅在实验室条件下可复现的,要标明复现条件;检验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要标明“仅对样品负责”;统计调查有特定地域、行业范围或有效期限的,要标明具体范围和期限。“某测评显示续航领先”与“某实验室在25摄氏度恒温环境下对送检样品的测试显示续航领先”,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句话。
(四)展示关要求标注清晰可识别
出处、范围、期限的标注,字体、字号、颜色应当让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语音应当与广告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指南还专门禁止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等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用芝麻大的灰字在页面角落标注、用三倍速念完免责声明,这些“技术上的标注”在指南施行后已经行不通。
(五)数据真实不等于可以一直用、到处用
有的商家认为,只要数据来源是真实的,宣传就高枕无忧,于是把两年前的统计数字拿到今天继续用,把某个区域市场的调研结论说成全国情况,把送检样品的合格报告当成全线产品的质量承诺。这些做法的问题不在于数据是假的,而在于范围、期限、对象被悄悄扩大了。
指南对“真实”的要求是全程的:引用的数据、结论被修正后未按修正内容更改广告、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第三方报告被撤销、原网页失效的,商家也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发布。把引证当成一劳永逸的素材库,恰恰是许多处罚案件的起点。
(六)主播口播的每句“第一”都是广告内容
依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商业宣传,符合广告特征的,构成商业广告,适用广告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主播口播的每一句“销量第一”“复购率九成”,只要是在推销商品,就是广告内容,四道关口一道都不能少,并不会因为是以口头形式说出就降低要求。
三“第一”类用语的特别规则
(一)法律对“第一”类用语的禁令与例外
“第一”“最高级”“最佳”这类用语,还叠加了绝对化用语的规制。《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发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曾规定了例外情形: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如果指向的是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对比等情形,可以不认定为违法。例如“本店销量最高的款式”“我们品牌里性价比最佳的一款”,属于客观描述自家产品序列,一般不构成违法。
(二)缩小范围后的“第一”不属于例外情形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规定,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的,几种情形下不再属于上述例外,包括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所指向的行业小于国家标准行业分类、商品无专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换句话说,“本市销量第一”“羽绒服类目全网第一”这类缩小范围后的“第一”,只要在引证广告中出现且没有合法依据支撑,照样违法。
(三)事实陈述与评价渲染要区别对待
实务中还要区分“第一”的两种用法。事实陈述,例如依据平台后台数据说明“本店上月销量在平台同类目排名第一”,有真实、可验证的数据支撑,范围和时间限定清楚,风险相对可控;评价渲染,则是把“第一”当作烘托品质、暗示官方认可的修饰词,例如“全网公认第一选择”,没有统计口径也无法验证,几乎必然落入违法区间。
商家的安全策略是:能用具体数字就不用“第一”,能限定时间范围就不做笼统断言,把每一次“第一”都当成将来要在执法调查中逐项举证的主张来对待。
(四)不在例外范围内的“第一”面临二十万元以上罚款
依据指南的规定,存在上述不属于例外情形的,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依照第五十七条查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关内容虚假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误解的,同时按虚假广告依照第五十五条查处。这个罚则比未标明出处的十万元以下处罚重得多,足见监管对“第一”类用语的态度。
四这些红线,已经有人踩过
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引证问题已经成为处罚高发区。除前述成都樊星公司“全网销量第一”被罚28万元外,还有几类典型情形值得对照自查。
(一)虚构的荣誉与背书
南通一名经营者在直播中宣称自家是“十大金牌企业之一”,无法提供证明,连同成分虚假宣传被罚款20万元;云南一家茶业公司宣称产品为“乾隆帝私享古茶园”“首届普洱茶国际研讨会纪念”,因缺乏事实依据被罚款20万元。荣誉、称号、历史渊源,都属于要有凭据才能说的话。
(二)注水的销量与好评
内蒙古一家传媒公司组织员工下单后退款、下单后不付款,虚构交易额数据,被罚款40万元;北京一家公司购买“跟播服务”,由数十个账户在直播间刷出1500余条虚假好评,被罚款10万元。按照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的用户评价、销售状况本身就是虚假宣传的法定情形,组织刷单刷评的帮助行为也一并入罚。
(三)断章取义的引用
指南明确,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隐瞒不利内容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引用第三方报告时掐头去尾、只取有利结论,与直接编造数据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
(四)从案例可以读出的执法趋势
从这些案例还可以读出执法的两个动向。处罚对象不限于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宣传话术中的排名、荣誉、评价同样单独构成处罚事由,哪怕商品质量合格,一句没有依据的“全网销量第一”也足以换来数十万元罚款。同时,总局两年内集中公布六批典型案例,对直播间的巡查已经常态化,靠“说了就删”来规避责任的空间越来越小,直播回放、平台后台数据、消费者录屏都可能成为定案证据。
【注:上述行政处罚案例均出自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集中公布的第一至六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五给商家的实务建议
(一)建立数据证据库
凡是准备用于宣传的数据、排名、调查结果,留存完整的原始材料:委托检测的合同、检测报告原件、统计口径说明、数据取得时间。举证责任在商家,证据库就是防火墙。
(二)引证必标出处和期限
海报、详情页、直播话术中引用第三方数据的,按照指南要求标明来源机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标注方式要清晰可辨,不玩字体游戏。
(三)“第一”类表述原则上不用
除非有权威统计支撑且符合豁免情形,否则不在任何物料中使用“第一”“最”“领先”等表述;确需使用的,先完成法律审核。
(四)自证数据也要规范
自家统计的销售数据可以不标出处,但统计方法要科学、口径要一致,并留存后台原始数据备查;用AI生成的图表、结论更不能拿来当宣传依据。
(五)管好受托机构的话术
委托检测机构、咨询公司出具数据的,在合同中明确数据用途和真实性责任;委托达人带货的,把引证规范写进话术纪律,达人口播的“全网第一”同样记在商家头上。
(六)定期清理存量宣传物料
指南发布后,对历史详情页、短视频、直播切片做一次全面排查:凡是带数据、带排名、带“第一”类表述的内容,逐一核对证据链是否完整、出处是否标明、期限是否已过;证据链断裂的,宁可下架修改,也不要心存侥幸继续投放。
广告的本质是信息不对称下的说服,而引证规则的意义,就是让这种说服建立在可验证的事实之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把“真实、准确、表明出处、明示范围”从原则变成了可操作的细则,也把举证责任明确压在了广告主身上。对商家而言,今后每一句带数字的宣传,都要先问自己三个问题:数据从哪来?出处标了吗?范围和期限说清了吗?三个问题都答得上来,“销量第一”才讲得出口;答不上来,沉默比吆喝更安全。经得起举证的数字,才是直播间里最硬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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