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光大视角|把影视综艺剪成短视频发布,侵权吗?

切条、解说、混剪的侵权边界与合规指引

60秒看完一集电视剧,5分钟速通一部电影。打开短视频平台,这类切割影视、综艺、直播画面而成的短视频几乎无处不在。对电商从业者和内容创作者而言,切片是成本最低的引流方式之一;对权利人而言,它却是维权诉讼的高发地带。早在2021年4月,73家影视机构就曾联合发声抵制侵权剪辑;2025年5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的“剑网2025”专项行动,又将打击非法搬运、传播视听作品列为整治重点;国家版权局自2026年1月起更以“预警名单”方式逐批公布重点作品,要求平台禁止用户上传、从严从快查处非法传播。司法层面的判赔纪录也在不断刷新:从单条切条判赔数万元,到平台因用户切条被判赔数千万元。

切片引流这条“流量捷径”,法律边界究竟划在哪里?本文结合最新案例与规则,梳理切片行为的类型与定性、抗辩的成败、责任的轻重与合规的路径。

一、切片三式:切条、解说、混剪的侵权定性

影视综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权利人享有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按照切片对原作品的使用方式,司法实践大体将其分为三类:切片型(直接剪切画面,不带介绍评论)、介绍型(剪切画面以介绍剧情为主,即“几分钟看完”系列)、评论型(利用作品要素添加个性化分析评价)。类型不同,侵权定性与风险点也各不相同。

(一)切条搬运:原样剪切即侵权

切条是最原始的切片方式:将影视剧按情节节点切割成几十秒到几分钟的片段,配上概括剧情的标题,原样上传传播,有的还设置合集、话题供连续观看。这类行为没有添加任何新的表达,本质是对原作品的机械复制与网络传播,直接侵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清平乐》案即为典型。被告李某在剧集热播期间,将《清平乐》切割成150条片段上传并设置成合集,每条时长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法院认定,切条短视频是对他人作品片段的再现,直接展现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李某的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2万元。

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结的《锦绣未央》案中,账号粉丝仅4.4万的戴某某发布剪切片段246条,同样被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5万元。两案传递的信号一致:切条数量越多、距首播时间越近、剧集知名度越高,判赔越重。

(二)解说速看:加了解说词,也不当然是“二创”

“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式的解说视频,加入了创作者的解说词、配音和字幕,看似有了“二次创作”的外衣,但司法认定依然严格。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狂飙》解说案颇具代表性。被告在B站发布被诉视频36个,均大量使用《狂飙》画面与原声,所谓解说实为剧情、人物、环境的“同义转换”;34个视频与剧集首播同步更新,大结局后还上传了长达7小时26分的剧情合集。法院认定:解说视频引用原作品的范围须适当,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涉案视频并未超脱原作品产生全新的文学艺术美感,对原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合理使用,判赔80万元。

(三)混剪恶搞:剪得出新故事,剪不掉旧权利

将多部作品的片段重新编排、拼接成新叙事,或对原片恶搞、戏仿,看似独创性更强,风险点却换了位置:一是歪曲、篡改原剧情和人物设定的,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的,可能落入改编权的控制范围;三是使用原片片段本身,仍涉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借助AI换脸、深度合成技术改编原片经典片段的,还可能同时侵害演员的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实践中,非营利、小比例、低传播的粉丝向混剪尚有容忍空间,但一旦用于带货、广告、流量分成等商业用途,法院对其授权状况的审查将明显从严。

二、抗辩为何不立:合理使用的边界与常见误区

切片案件的被告几乎都会主张合理使用,但绝大多数未能成立。《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并以“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切片短视频唯一可能落入的情形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个案审查围绕两个关键展开:一看引用目的,须确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非借解说之名行展示剧情之实;二看引用比例,须以必要为限,且不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造成市场替代。比例没有绝对数字标准——哪怕只取原作的十分之一,只要截走的是核心情节脉络,仍可能构成实质性替代。

围绕合理使用的三个常见误区,值得逐一澄清:

误区一,“我没有营利,就不侵权”。营利与否从来不是侵权认定的要件。《清平乐》案的被告辩称自己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法院并未采纳——即使只为吸引关注、增加流量,也不能改变侵权本质;流量本身即是可变现的利益。

误区二,“注明了作品名称和来源,就没事”。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只是合理使用情形下的义务,并非免责事由;未经授权的切条传播,标注得再清楚也照样侵权。

误区三,“切片帮原作品宣传引流,权利人反而受益”。《狂飙》解说案的被告即作此抗辩。法院认定,以宣传为目的制作的视频与以替代为目的制作的视频存在明显区别,一旦构成实质性替代,便难以再定性为宣传。流量是否“输血”,应由权利人自己判断,而不是由切片者代为决定。

三、侵权之后:赔偿梯度、平台责任与监管红线

(一)民事赔偿:从几万元到数千万元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递进计算顺序,法定赔偿区间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切片案件的损失与获利往往难以精确举证,法院多在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视频数量与播放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后酌定。

从公开的裁判结果看,梯度清晰:个人零散切条,判赔数万元(《清平乐》2万、《锦绣未央》5万);华数传媒未经授权以切条方式提供《花千骨》56个片段在线点播,被判赔10.5万元;而当切片规模化和平台化,判赔金额呈数量级跃升——优酷诉快手《甄嬛传》切片案判赔160万元,腾讯诉抖音《云南虫谷》案判赔3240余万元,爱奇艺诉快手《狂飙》案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全额支持3000万元诉请;2025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分别就快手侵害《德云斗笑社》《长相思》著作权两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赔6000万元和2910万元,并将过滤、拦截措施纳入“必要措施”范围。

(二)平台责任:避风港有边界,红旗规则在收紧

平台为用户上传的切片承担赔偿责任,以其明知或应知为前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可以免责;但侵权事实如红旗般明显时,即使未收到通知,也难逃应知的认定,此即红旗规则。

平台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应知”?从已公开的判决看,四类事实最为关键:

一是主动分发:算法推荐不是免责事由。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中,今日头条在《延禧攻略》热播期通过算法向用户推荐切条短视频,法院认定其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判赔200万元。

二是聚合传播:话题、合集即为侵权提供便利。前述《狂飙》《甄嬛传》两案中,平台设置“狂飙”“甄嬛传”话题,将海量侵权切片聚合展示,均被法院作为认定应知的重要理由。

三是热度显著:热播作品触发更高注意义务。《甄嬛传》案进一步明确,热播视听作品不限于首播期,长期保持高知名度、高播放量、高讨论热度的作品同样属于热播作品,平台对其切片传播负有更高的管理义务。

四是屡禁不止:重复侵权倒逼过滤、拦截义务。《德云斗笑社》案中,平台官方账号直接发布的侵权视频达2000多条;权利人前后发送2179封下线通知函后,平台上仍存在大量重复侵权账号,部分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未获处置。法院据此认定,传统“通知—删除”模式已不足以遏制侵权,平台还须主动采取过滤、拦截措施。

(三)行政与刑事:监管红线之外还有刑法

行政与行业规范层面,“剑网”专项行动连年将视听作品版权整治列为重点,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更明确了平台的法定义务:存储空间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名单内作品,加快处理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对未经授权非法传播预警作品的,版权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1年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亦将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列为审核禁止情形,平台内容审核与账号处置均以此为依据。刑事层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模化、产业化运营切片账号牟利的行为,并非没有入刑风险。

四、守界之道:想用切片,路怎么走

其一,授权为先。使用影视综艺切片,应取得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许可;更便捷的通道是平台间已建立的合作机制——抖音、快手等平台与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等均设有“二创片单”或授权合作,创作者查询片单后在授权范围内创作,即可合规使用。上海普陀法院2025年推动爱奇艺与快手达成的“一次性支付授权费+常态化授权合作”和解模式,正是这一方向的注脚。

其二,守住合理使用的操作要点。以介绍、评论为目的而非展示剧情为目的;引用以必要为限,不截取核心情节与名场面,不形成连续观看的合集效果;避开首播热播期;不触碰预警名单内的作品;规范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

其三,直播切片签好书面协议。切片他人直播、带货视频,须与主播或商家书面约定使用范围、期限与分成,警惕平台格式条款中过宽的“免费转授权”表述。

其四,警惕切片中的音乐和人格权。切片自带或另配的背景音乐需另行取得授权;涉及可识别的肖像、声音的,应作去标识化处理,避免侵害肖像权、声音权益。

五、行稳致远:给从业者的五点提示

一是摒弃大家都在剪的侥幸心理,切片侵权的认定规则已经相当成熟,批量维权已是常态。

二是发布前完成三问自查:有没有授权?引用是否必要?会不会替代原作?三问有一问存疑,就不要发。

三是收到平台下架通知或权利人函件后立即处置,重复侵权是认定故意与加重赔偿的关键情节。

四是受托为商家制作引流切片的MCN与创作者,应在合同中写明素材合规条款与责任分配,商家亦应对切片内容尽审核义务。

五是做好证据留存:授权文件、素材来源、发布数据长期保存,一旦发生争议,既是自证清白的依据,也是维权的本钱。

结语

切片不是原罪,越界才是。从73家机构的联合声明到“剑网”行动的连年整治,从单条数万元的判赔到平台数千万元的高额赔偿,规则已经很清楚:影视综艺不是免费的素材库,流量不能建在别人的作品之上。对内容创作者和电商从业者而言,先授权、再使用,把创作的真功夫下在自己的表达上,才是切片经济行稳致远的唯一路径。

本文使用的主要案例来源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0民初3967号(《清平乐》切条案,《人民司法》2026年4月刊载)

2.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第一案)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941号(《花千骨》切条案)

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1835号(《狂飙》解说案)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延禧攻略》)

6.优酷诉快手《甄嬛传》切片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入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7.爱奇艺诉快手《狂飙》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赔3000万元)

8.快手侵害《德云斗笑社》《长相思》著作权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终审,适用惩罚性赔偿分别判赔6000万元、2910万元)

本文原为公众号"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作者蒋颖律师。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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