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光大案例 | 离婚协议少写一句话,前夫一年后索要30万,我们如何帮助当事人全身而退

乙(男方)与甲(女方)原系夫妻。2019年8月,两人曾起草过一份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屋出售后,减去银行贷款和30万元债务,余款夫妻平分。

案情简介

乙(男方)与甲(女方)原系夫妻。2019年8月,两人曾起草过一份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屋出售后,减去银行贷款和30万元债务,余款夫妻平分。

2019年9月,两人共同与买家签订交易协议,房屋实际以134.5万元售出。其中42.99万元汇入乙账户,用于偿还房贷;85.7万元汇入甲账户,甲又转给乙母亲26万元。至此,售房款在婚内已经实际分完。

2020年5月,甲账户分三笔转出60万元。正是这60万元,成了五年后这场官司的导火索。

2024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安排”一栏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房产和共同财产”,但没有罗列各自名下的财产,也没有写“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2024年11月,乙起诉,称甲隐瞒、转移财产60余万元,要求再分30万元。我们代理甲应诉。

我们受甲的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介入本案。刚接到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时,我的第一判断是:没什么问题。婚内共同的房子早在2019年就卖了,售房款当时已经分完;2024年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无共同财产”。前夫在离婚九个多月后起诉,要求再分30万元售房款,能有什么道理?

但两次开庭,法官反复追问同一个问题:协议写了“无共同财产”,为什么没有写“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少写的一句话,成了整场官司的胜负手。

2025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手记

协议写了“无共同财产”,对方为什么还能起诉?

问题就出在那60万元上。乙认为,甲名下明明取得过60万元售房款,协议却写“无共同财产”,说明这句表述不真实;而且协议没有写“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推定甲名下的钱就归甲。所以这笔钱属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他有权要求再分。

少写一句“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还算数吗?

这正是法官最纠结的地方,也是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坦白说,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并没有标准答案。

一种观点认为,“无共同财产”只是对财产状况的客观描述,与事实不符就可以推翻,没分的财产还能再分;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双方对婚内财产“已算清、已分完”的终局确认,相当于兜底写上了“各归各”。两种观点都有生效判决支持——庭审中,对方提交了5篇支持“可以再分”的类案,我们提交了8篇支持“不能再分”的类案,结论完全相反。

所以,这句话够不够,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

本案法院为什么认定不能再分?

法院看的是三个关键事实。

第一,钱在婚内已经分完。2019年卖房时,双方共同签约、共同过户、各自收款,乙还用分到的售房款偿还了房贷——分配早已履行完毕,并不是离婚时“忘了分”。

第二,乙对这笔钱明知。他全程参与售房、收款;离婚时对60万元的去向,只是“听孩子说炒股亏了,就没问”。法院特别指出:仅凭女儿转述、未与甲核实就认定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三,协议是一个整体。“财产安排”一栏写明无共同房产和共同财产,协议末尾又声明“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综合这些事实,法院认定“无共同财产”是双方对婚内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确认,乙关于“隐瞒、转移财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这个案子对准备签离婚协议的人有什么提醒?

两点提醒。

第一,如果财产已经分清,最稳妥的是“双保险”写法:既写“双方无共同财产”,也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主张”。多写一句话,少打一场官司。

第二,如果确有财产暂时不分,一定要写明“某某财产暂不予分割”,千万不要只写一句“无共同财产”——否则,这句话日后可能被解读为“写错了”,而不是“分完了”。本案我们虽然胜诉,但赢得并不轻松:如果协议当初多写那一句话,也许根本不会有这场官司。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无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本案的判决结果,与“钱已分完、对方明知”的具体事实密不可分——换一批事实,结论未必相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简单套用本案结果。

本文原为公众号"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作者蒋颖律师。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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