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视角|直播带货引流,怎样引才不侵权?
引流行为的侵权定性、四重责任与合规指引
直播带货的竞争,本质是流量的竞争。为了把观众引进直播间,经营者各显神通:发短视频预热、找达人种草、做测评对比、借名牌造势、给数据加热……引流本身并不违法,但引流的方式有法律边界。2026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执法数据同样值得警醒——仅2025年,全国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直播电商正是重点领域【注:数据来源于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月27日新闻发布会】。引流引得好是流量,引得越界就是引祸。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与监管规则,梳理常见引流行为的类型与定性、法律后果与责任分配,并给出合规建议。
一、引流七式:七类常见引流行为的侵权定性
从司法实践看,直播电商的引流玩法大体可归为七类,定性并不相同:有的侵害商标权,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侵害著作权,还有的数责竞合。
(一)借牌引流:借来的招牌挂不得——侵害商标权,并构成混淆
典型做法是:短视频标题突出他人知名品牌,直播间装修成与品牌线下门店高度相似的样式,主播以话术暗示与品牌方存在关联,实际销售的却是其他品牌的低价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五,即是此类行为的完整样本【参考案例:(2024)浙0803民初1192号、(2025)浙08民终563号】。该案中,被告控制多个抖音账号发布100余条短视频,以“华为新店开播旗舰手机价格统统惊喜”等标题引流;租赁并装修与权利人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固定背景,墙面突出显示权利人商标及产品图文;主播频繁出示“华粉福利假1赔3”的牌子而不说明实际销售品牌,实际以千元以下的单价销售纽某、欧亚信等品牌产品。法院认定,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非为了说明所售商品是权利人正品,而是作为引流的核心工具,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使其实际销售了少量正品,也已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的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同时,被告擅用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以“专卖店发货”等话术引人误认存在特定联系,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行为。
(二)搬运引流:他人的直播间搬不得——侵害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把别人的直播间搬到自己店里,是最省事也最危险的引流方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起以案释法案例颇具代表性【注:两案系连云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发布,未公开案号】。其一,某牛肉店铺的直播画面被他人盗播至另一平台,盗播者消去原音、更换讲解,但直播场景、标识、人物形象完全一致,法院认定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投入积累的流量与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其二,他人为带货精心拍摄的三文鱼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擅自搬运用于自家商品引流,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5000元。同为搬运,视对象不同分别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
(三)蹭星引流:明星素材用不得——虚假宣传,以“引人误解”为界
蹭明星流量的手法有两种法律命运。在宁波鄞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参考案例:(2024)浙0212民初10430号】,商家委托达人在直播间展示竞品品牌的明星带货照片、将竞品商标作模糊处理,宣称“很多明星都在用”“昆凌都在用”,实际销售的却是自家产品。法院认定,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实际状况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涉案明星照片并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故不构成混淆。
但并非所有蹭流量都构成虚假宣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参考案例:(2023)粤73民终722号】,被告剪辑竞品经销商的带货短视频为自家同类产品引流,一审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判赔8万元;二审改判撤销全部诉请,理由是相关公众充其量误认为同几位达人亦为被告产品站台,不至于对商品本身的性能、质量产生误解,不满足引人误解的构成要件。两案对照可见:虚假宣传的定性核心,在于宣传内容是否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交易决策,而非是否蹭了他人的流量。当然,盗用素材另可能触及著作权与肖像权问题。
(四)刷量引流:虚假人气刷不得——构成帮助虚假宣传
在入选2024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轻抖”案中【参考案例:(2022)浙0110民初8714号、(2023)浙01民终6881号】,被告运营“轻抖”APP,组织用户发布和完成“涨粉”“引流”“互关”等刷量任务并抽取佣金。法院认为,即便做任务、涨数据的都是真人,有偿制造的关注、播放数据仍属虚假数据:使用者借此虚构自身直播间的人气与口碑,构成虚假宣传;平台方组织、帮助刷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裁判时适用2019年修正版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虚假宣传行为,两被告被判连带赔偿400万元。该案同时提示,真人刷量不是免责理由。
(五)拉踩引流:测评带货踩不得——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
测评带货是引流效率最高的场景之一,也是拉踩的重灾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参考案例:(2025)京73民终657号】,某测评账号一边与品牌方合作带货,一边在直播中贬损竞品“韭菜技术”“吃相最难看”,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判赔55万元及合理开支,并明确合作关系不排除竞争关系、直播推销言论具有商业属性故应承担更高的审慎义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参考案例:(2023)浙04民终3140号】,店铺置顶特别声明称竞品为仿冒品并图文对比贬损,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判赔4万元并连续15日刊登声明。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主播点评竞品属于商业评论但负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以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方式呈现的误导性信息【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判赔30万元】。
(六)攀附引流: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傍不得——构成混淆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参考案例:(2024)粤73民终890号】,原告的卸妆膏经持续宣传、艺人代言和直播带货,其商品名称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名称,并在网店销售页面使用原告产品的宣传视频展示引流。法院认定构成混淆与虚假宣传,并按角色划分责任:委托方及备案人赔偿15万元,生产商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赔偿10万元。
(七)人设引流:卖惨摆拍演不得——虚假宣传,直至刑事犯罪
以编造的身份与剧情引流带货,已超出民事、行政违法的范畴。四川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系列案件中,MCN机构以助农为噱头摆拍贫困身世短视频、打造虚假人设,将外地低价采购的农产品包装成大凉山原生态产品直播销售,销售额超3000万元、非法牟利超1000万元,8名被告人以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据新华社2024年3月26日报道】。
二、越界之后:民事、行政、刑事、平台四重后果
(一)民事责任:赔偿之外,还有惩罚性赔偿与”退一赔三”
引流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为基本形态,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还将触发惩罚性赔偿。仍以前述最高法典型案例为例:被告收到权利人律师函后仍突出使用权利人品牌字样,被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控制多个账号交替侵权、主账号粉丝34.3万,且在一审期间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转让全部股权,被认定试图逃避责任、情节严重。法院以侵权期间带货佣金为基数,剔除与侵权无关的正品、竞品销售后按30%佣金比例确定侵权获益374445.16元,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10万元的诉请。实务上还应注意路径选择:混淆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选择商标路径主张赔偿更为有利。
对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还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上的欺诈。北京四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参考案例:(2025)京04民终1376号】,直播间宣称车厘子为“5J”规格(果径34mm以上)却货不对板,二审改判构成欺诈,判令三倍赔偿;同一行为此前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行不悖。
(二)行政责任:罚款梯度清晰,执法持续加码
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虚假宣传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商业诋毁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虚假宣传被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罚:一般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更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代言人明知虚假仍推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商标侵权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商标法》第六十条)。从执法态势看,流量劫持、虚构直播间人气、直播带货商业诋毁等各类行为,监管颗粒度正在变细。
(三)刑事责任:引流越过红线,就是犯罪
引流行为一旦与售假、虚假宣传、诋毁商誉深度结合,即可能入刑。其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杭州萧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拥有300余万粉丝的主播汪某提供价值11万元的正品“克罗心”项链供他人仿制,再以每条1.65万元的价格在直播间销售高仿品,一个多月售出41条、销售金额67.65万元,5名被告人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注:据中国法院网、浙江检察2024年8月发布】。其二,虚假广告罪:前述凉山系列案件即是适例,该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其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白银市白银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合谋注册抖音账号发布捏造的短视频诋毁竞争对手产品,致被害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另连带赔偿75万余元(《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注: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发布】。此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借直播引流销售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四)平台处罚:账号是命门
对以账号为经营基础的从业者而言,平台处置往往比罚款更致命。《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平台在规则中明确对违法主体的处置梯度: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并将处置情况报告监管部门。凉山案涉案账号被永久关闭即为实例。限流降权、商品下架、关闭店铺,任何一项都足以让前期流量投入归零。
三、责任几何:引流侵权的责任分配
(一)商家:直播内容的第一责任人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课以信息公示、选品审核、事前合规审核、直播纠错、记录留存等全流程义务,监管部门亦将店铺经营者作为直播内容的第一责任主体——即便违规话术出自主播即兴口播,后果原则上仍由运营主体承担。
(二)主播:实质性参与经营的,承担连带责任
主播是否担责,不看名义而看实质:是否深度参与选品、话术与账号运营,是否直接从侵权销售中获利。前述最高法典型案例中,主播张某同时系大某公司原一人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涉案账号实施侵权,法院判决其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则从行政责任侧明确:直播营销人员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委托方:对达人内容负审核义务
“视频是达人做的”不是免责理由。前述宁波案件中,法院认定委托商家对合作达人的直播内容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未尽义务的构成共同侵权,与达人承担连带责任。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更进一步:VR体验馆通过探店达人推广团购,达人发布的视频擅自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画面,法院认为商家作为推广活动的主导方与实际受益者,可通过后台查看视频数据,对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其未尽审核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从中获益,判赔7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注:该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4月经媒体报道】。
(四)MCN机构与服务机构:组织者难辞其咎
MCN机构作为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其主播的带货言论可归责于机构或店铺运营主体,前述嘉兴案件即按此逻辑认定责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还专门明确: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链条主体:生产商、刷量平台按角色担责
生产商、供货方、刷量平台等并非置身事外。前述广州卸妆膏案中,生产商就委托方的赔偿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轻抖”案中,组织刷量的公司与收款方因股东同一、协作密切被认定共同侵权,连带赔偿400万元。
(六)平台:避风港与责任边界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平台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就损害扩大部分可免于担责。前述车厘子案件中,平台因已披露商家真实信息、对商家的欺诈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法院未判令其担责。反之,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守界之道:六条合规边界
其一,商标使用授权为先、必要为限。确需说明商品适配关系的,使用“适用于××品牌”等必要性表述即可;不得将他人商标作为短视频标题噱头、直播间布景元素或搜索关键词引流。
其二,素材使用原创或授权。不盗播他人直播画面,不搬运他人带货短视频、图片与文案,不使用来源不明的明星素材;委托制作素材的,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与侵权责任。
其三,宣传内容真实可证、依法标识。通过图文、视频、直播推销商品并附加购物链接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商品的规格、产地、功效、价格的宣传,须有真实依据可查。
其四,测评对比守住红线。依照2026年6月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测评活动规范》:测评样本应为市售普通商品且来源可追溯;接受委托、赞助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作显著提示;涉及功能、性能测试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凭主观感受评价的,应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不得以不同标准对同类产品拉踩对比,不得贬损、诋毁其他产品。
其五,数据真实。不刷量、不买粉、不虚构销量与好评;选择合作主播时对其粉丝与成交数据做必要尽调。
其六,管理机制落地。依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直播间运营者应建立事前合规审核机制与直播纠错机制,对选品资质、营销话术的核验记录及直播回放、交易记录留存不少于三年——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发生争议时自证清白的核心证据。
五、行稳致远:给电商从业者的五点提示
一是把引流素材的合规审查前置到发布前。一张布景图、一句口播话术都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先上线再补救的成本远高于事前审核。二是与达人、MCN的合作协议中写明知识产权与宣传合规条款、违约与追偿机制;发布前审核素材,发布后定期巡查——对商家而言,未审核本身就是过错。三是收到权利人律师函或平台预警后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收函后仍侵权是认定惩罚性赔偿故意的典型情节。四是涉诉后切勿以减资、转股、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责,此类动作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反而推高赔偿倍数。五是留存真实交易数据与宣传依据,合规留痕既是监管要求,也是面对索赔与起诉时最有力的抗辩材料。
结语
引流是生意的起点,也应当是合规的起点。从本文梳理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与监管部门对引流行为的审查早已越过“有没有贴别人的商标”这一表层,深入流量获取的每一个环节:标题怎么写、直播间怎么布景、话术怎么讲、数据从哪里来。越界的引流或许能换来一时的人气,但侵权一旦成立,赔偿、罚款、刑罚与封号可能接踵而至。把合规动作做在流量之前,才是行稳致远之道。
本文使用的主要案例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五: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终563号
2.2024年度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6881号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终890号、(2023)粤73民终722号
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10430号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民终657号
6.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4民终3140号
7.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终1376号
8.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9.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两起以案释法案例(盗播直播画面引流案、盗用带货短视频引流案)
10.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达人探店”推广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11.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国法院网、浙江检察发布);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虚假广告罪系列案(新华社报道);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本文原为公众号"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作者蒋颖律师。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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