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视角|直播间放歌、唱明星的歌,侵权吗?
从近7000万元索赔案看行为定性与责任边界
2026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中,一起直播音乐版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某音乐娱乐集团旗下7家版权公司诉称,某直播平台主播自2021年起未经授权演唱、播放其享有权利的243首歌曲,累计侵权链接数万条,7宗诉讼索赔近7000万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授权”一揽子协议——既了结过往五年的使用费,也涵盖未来三年的全曲库授权【注: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17日发布的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之四】。
直播间播放、演唱他人歌曲,哪些行为侵权、侵犯什么权利、责任谁担、后果多重、如何合规?笔者结合裁判文书与典型案例,按“行为——权利——责任——抗辩——后果——合规”逐一梳理。
一、直播间里的涉音乐行为有哪些
讨论侵权之前,先把直播间里可能触及他人音乐权益的行为摆清楚。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主要有五类:
1、主播现场演唱、翻唱他人歌曲。这是最高频的场景——2022年,千万粉丝主播PDD(刘谋)因直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索赔10万元;连麦K歌、粉丝点歌亦在其列。
2、播放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电商带货直播的“标配”——讲解商品时循环播放流行歌曲烘托气氛。
3、播放歌曲MV或演唱会视频片段。与纯音频不同,MV画面本身可能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权利结构更为复杂。
4、直播结束后提供回放,或将演唱、播放片段剪辑后上传至账号主页、其他平台。直播虽已结束,传播仍在继续。
5、改编歌词、曲调后演唱。为配合带货主题改写歌词的“改词翻唱”,在营销类直播中并不少见。
一首歌曲之上叠加着多层权利——词曲构成音乐作品,权利归词曲作者;演唱产生表演者权;录制产生录音制作者权。任何一类行为都可能同时触及若干层权利,侵犯哪一层、哪一项,正是下一部分要回答的问题。
二、这些行为分别侵犯什么权利
著作权在法理上是一束“专有权利”,每项权利控制一类特定使用行为;判断侵权性质,就是看行为落入哪项权利的控制范围。司法实践提炼出两个区分标准:公众能否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能的是“交互式”传播,不能的是“非交互式”传播;受众是否位于传播现场——这决定表演权是否适用。
(一)直播中演唱、播放歌曲:落入广播权
直播在确定的时间进行,观众无法自行选定观看时间,属于典型的非交互式传播。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已将广播权扩展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直播演唱、播放他人歌曲自此明确落入广播权控制范围。
(二)提供回放、剪辑上传: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
直播结束后将回放留存平台供随时点播,或将演唱片段剪辑上传其他平台,行为即从非交互式转为交互式传播,落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直播演唱与直播后的回放分别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节点,权利人可就二者分别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2)粤0192民初449号】。“下播”不等于风险结束——发现权利瑕疵时应及时删除回放,避免赔偿责任持续扩大。
(三)现场有观众的演唱:落入表演权
表演权的法理内核是“现场性”,只控制面向现场公众的公开表演,以及通过设备向现场公众再现录音录像制品的“机械表演”。网络直播受众接收到的是声音图像信号,人并不在传播现场,故直播演唱不落入表演权射程【参考案例:(2020)京73民终2905号】。
但这绝不意味着演唱不受约束。现场有观众的商业演出直接落入表演权。歌手降央卓玛在商业演唱会上演唱《西海情歌》,演出组织者与表演者均被认定侵犯表演权、连带判赔10万元——依《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演出组织者办理许可并不免除表演者对作品授权的注意义务【参考案例:(2021)冀知民终51号】。
现场表演叠加网络传播的,如街头艺人公开演唱并录制上传网络,被认定同时侵犯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2500元【参考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之三】。
(四)播放录音制品:触发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
主播“唱歌”只需词曲著作权人授权,“放歌”还须处理录音制品层面的义务。《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获酬权在法理上并非专有权利,而是法定报酬请求权——使用不以取得许可为要件,但以付酬为要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一中,某电商直播账号运营主体直播卖货时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而未付酬,被判赔800元及合理开支40元【参考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典型案例之一】。金额虽小,规则意义不小:直播间不是免费使用录音制品的法外之地。
(五)改编演唱:落入改编权
为营销效果改词、改曲后演唱的,还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改编权——改词需经词作者许可、改曲需经曲作者许可,与演唱所需的广播权授权相互独立,不能以“已取得演唱授权”为由省略。
(六)一个反向澄清:播放原版歌曲不侵犯表演者权
司法实践还澄清了一个易混淆问题:网络直播播放原版歌曲,并不侵犯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因为该行为未落入《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六项权利中的任何一种【参考案例:(2021)粤0192民初3358号】。换言之,放歌面对的是词曲权利人和录音制作者,而非原唱歌手本人。
三、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主播是第一责任人,“没赚钱”不是理由
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间演唱、播放他人歌曲,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是第一责任人。舒冰案中,YY平台主播多次直播演唱《爱过你这件事》,被认定侵犯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1000元。需特别注意,即便未开通打赏、未带货,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侵权即已成立;营利与否影响赔偿数额,而非行为定性【参考案例:(2022)粤0192民初449号】。
(二)平台的责任: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的二分
权利人起诉时往往将平台一并列为被告,平台是否担责,(2023)京73民终1138号案确立了二分框架:其一,“平台服务方式”,平台仅提供直播空间和技术支持、内容由主播自行提供,系技术服务提供者,仅在明知或应知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时担责;其二,“主播签约方式”,平台与主播深度合作、分工提供直播内容,系内容提供者或合作参与者,与主播承担同等责任。该院同时认定,平台按行业惯例对打赏分成系服务对价,不等于从特定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当然加重注意义务【参考案例:(2023)京73民终1138号】。
两案对照可见, YY主播翻唱《爱情错觉》,平台已采取关键词屏蔽、投诉渠道、版权管理规则、采购正版曲库等措施,被认定无过错不担责;斗鱼签约主播案则相反——713.4万粉丝的专属签约主播多次演唱《乌兰巴托的夜晚》,平台还通过官方账号在抖音、西瓜视频发布演唱视频,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判赔15000元【参考案例:(2025)鄂01知民终167号】。
(三)协议条款可能改变责任定性
平台与主播间的协议条款可能成为责任定性的分水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斗鱼《恋人心》案中,《斗鱼直播协议》约定直播成果知识产权归斗鱼享有,平台并与主播按比例分配打赏收益。法院认定:平台既享有直播成果权利,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负更高注意审核义务,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3200元,再审申请亦被驳回【参考案例:(2020)京民申924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浪人琵琶》案中进一步归纳平台担责的三项因素:平台从打赏中分成并经用户协议取得内容二次传播授权;涉案歌曲知名度高,平台自认其与音著协的协议未涵盖该歌曲;收到起诉材料后主播再次侵权而平台未加制止【参考案例:(2021)粤0192民初3358号】。
(四)平台免责的正当路径
平台免责有两种已被认可的形态:一是以完善的技术与管理措施证明无过错,如1138号案;二是与音著协签有一揽子授权协议,“有理由相信平台使用涉案歌曲具有合法性”,被认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参考案例:(2023)粤73民终1562、1565号】。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判规则与此呼应:应根据平台对直播内容的控制与参与程度认定其责任形态;对侵权账号进行及时有效管理,是平台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常见抗辩有哪些,法院为何不采纳
(一)“免费表演”抗辩:直播间里几乎没有空间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免费表演合理使用,须同时满足不收费、不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三个条件。直播间演唱往往伴随打赏、吸粉乃至带货引流,营利属性显而易见。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通报中亦明确:主播通过直播获取流量、打赏等间接收益,可能被纳入商业性使用范畴。降央卓玛案中,被告主张演出系公益活动,但法院查明观众入场需购买特定酒水、艺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认定演出具有商业推广性质,抗辩不成立【参考案例:(2021)冀知民终51号】。
(二)“平台与音著协有合作”抗辩:会员作品有效,非会员作品无效
集体管理授权的有效性取决于权利人的会员身份。网易云音乐案中,《鸿雁》词作者吕燕卫并非音著协会员,网易云音乐与音著协的战略合作协议不能覆盖其作品,使用该作品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1)京73民终3877号】。
(三)“我买了正版”抗辩:授权范围错位同样侵权
购买正版唱片、开通音乐App会员所获授权,通常仅限个人欣赏、学习之用,不包括面向公众的表演、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类型不同,授权范围错位同样构成侵权。
(四)“法定许可”抗辩: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不当然转授权词曲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解决“制作录音制品”环节,录音制作者并不因此享有词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授权;网络平台传播他人录制的歌曲,仍须另行取得词曲权利人许可【参考案例:(2021)京73民终3877号】。
五、侵权的法律后果: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
(一)民事责任: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
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侵权人首先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第五十四条确立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500元至500万元)”梯次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法定赔偿裁判标准还专门规定了直播场景:根据主播知名度、在线观看人数、点赞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词曲作品每首600元)、现场表演(每首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酌情确定。
从所引案例看,判赔梯度清晰:电商直播背景音乐未付酬800元(典型案例一),主播个人侵权1000元(449号案)、1200元(3358号案),平台被认定为直播成果权利人2000元(924号案),街头演唱并上传2500元(演艺类典型案例之三),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担责15000元(167号案),知名歌手商业演出侵权10万元(51号案)。差异的核心变量在于作品知名度、侵权主体身份、传播规模与获利情况。
批量侵权案件还有两个实务争点。其一,侵权次数的计量:番禺案中平台主张“同一天、同一直播间、同一首歌视为一次侵权”,取证重复与分拆的认定直接影响赔偿基数。其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法院释明平台已采取管控措施、不具备主观恶意要件,五倍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双方赔偿预期从百倍差距缩小至数倍【注:参见前引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之四】。
(二)行政责任:责令停止、没收与罚款
直播间侵权行为如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还将触发行政责任。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有关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持续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剑网2018”即将”网络直播等平台未经授权复制、表演、通过网络传播他人文字、音乐、口述等作品的行为”列为整治重点,2026年该行动已开展至第22次【注:参见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剑网2018”专项行动通知、“剑网2026”专项行动通报】。规模化、商业化的直播音乐侵权,完全可能进入行政执法视野。
(三)刑事责任:违法所得3万元即可能触及
直播涉音乐侵权并非只有民事责任。据《法治日报》报道,长春市办理了全省首例个人网络音乐侵犯著作权案:张某某的专辑11首歌曲著作权被永久转让给他人后,其仍于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在直播平台注册直播号,未经许可捆绑专辑中的10首歌曲传播,累计获利近300万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万元;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长春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注:参见《法治日报》2024年11月17日第08版报道,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
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音乐作品,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即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以直播为业的从业者而言,著作权合规不仅是民事风险管理,更是刑事风险的防火墙。
六、合规的四条路径
(一)使用平台内置曲库,并关注授权链条
主流直播平台一般内置经版权采购的可选曲库,主播在系统内选用风险最低;但“平台提供的音乐”不当然等于“可以随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六中,直播平台在App中提供点歌服务,主张已通过案外人代为付酬获得授权;法院查明,其上游授权方的权利仅来自音集协”线下实体卡拉OK领域”授权,不包含以网络直播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权利,授权链条断裂,平台被判担责【参考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典型案例之六】。该案明确:平台曲库应获合法授权且包含以”直播”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平台负有审查授权方权属及转授权权利的义务。选用平台曲库时亦应留意授权是否覆盖回放,以及剪辑发布至其他平台时原授权是否延伸。
(二)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授权
词曲著作权可向音著协取得,录音制品获酬权对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音集协2022年公布的《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曾给出参考价目:泛娱乐类直播(不含K歌)每年每直播间100元、含K歌功能300元、电商直播10000元。该标准虽未正式定稿,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音集协诉上海莹典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中,认定该标准已与包括头部企业在内的众多电商直播经营者签约、具有较广泛适用基础,参照其判决被告按10000元/直播ID/年支付2024年度报酬1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参考案例:(2025)沪0116民初4393号】。该案系首次通过诉讼确定集体管理组织费率标准、明确网络直播传播录音制品应当付酬的案件【注:参见新京报2025年4月23日《使用费标准第一案一审落槌,录音制作者获报酬》】。电商直播付酬档位最高,带货直播间尤应重视。
(三)向权利人直接取得授权
授权文件应写明范围——直播演唱与播放、回放留存、剪辑传播分别对应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且须同时覆盖词曲与录音制品两层权利;授权主体不一定是歌手本人,可能是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或集体管理组织,应核实权属来源。
(四)固定证据、留存授权文件
口头授权在诉讼中难以举证,授权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应妥善留存。对权利人而言,直播内容转瞬即逝,应及时公证录屏,对直播与回放分别固定证据、分别主张。
此外,纠纷已经发生的,“和解+授权”提供了比“一赔了之”更优的路径:番禺法院促成的调解方案既覆盖过往五年的使用费,也包含未来三年的全曲库授权,将无序侵权转化为有序许可;该院还向版权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建立标准化许可方案与常态化对话机制。对反复受侵权困扰的权利人与平台而言,从对抗走向授权,可能是成本最低的解法。
结语
一首歌曲的身后,站着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四类权利人;一次直播的身后,站着主播、平台、品牌方三方责任主体;一次侵权的身后,可能连着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直播间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免费表演”豁免空间几乎为零,授权审查本质上是经营成本的预先控制,而非额外负担。这些音乐侵权纠纷构成的裁判图谱已画出清晰的责任边界——对电商经营者而言,看懂边界的成本,远低于越过边界的代价。
本文使用的主要案例来源
1、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1562、1565号民事判决。
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知民终167号民事判决。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877号民事判决。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51号民事判决。
7、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905号民事判决。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924号民事裁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再审审查)。
10、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上海莹典贸易有限公司等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纠纷)。
11、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典型案例之一、之六(2025年4月22日发布,官方通报未附案号)。
12、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之三(街头演唱并上传网络案)。
13、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之四(数字音乐版权纠纷源头治理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17日发布,调解结案未附案号)。
本文原为公众号"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作者蒋颖律师。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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