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光大视角|直播带货“XX同款”话术,到底能不能用?

从法院判例到合规话术全解析

“大牌同款”“明星同款”“官网同款”“原厂平替”, 这些直播带货和电商中的常见话术,正面临司法实践的全面审视。本文通过梳理15个典型案例,揭示法院对“XX同款”行为的裁判规则:加注“同款”二字,既无法规避商标侵权风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文章为商家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边界与应诉策略。

一、“XX同款”为何成为高危话术

(一)“同款”的生意逻辑:关键词引流

“XX同款”的价值不在“同款”,而在“XX”。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机制下,商品标题中的品牌词、明星词能使商品出现在消费者的检索结果中,从而获取点击、浏览与交易机会。消费者本想搜索大牌正品,却可能被“同样的品质、更低的价格”吸引而改变购买选择。这正是“同款”话术的商业本质——借助他人标识的知名度实现“关键词引流”,搭他人商誉的便车。

(二)立法与司法的双重收紧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这意味着“同款”式关键词引流已被立法明确纳入规制。

司法层面,福州鼓楼法院在“大师同款”案中的法官提醒颇具代表性:电商经营者使用“某某同款”促使自己的商品出现在消费者的检索结果中、增加成交概率,企图搭便车,可能对合法权利人构成侵权,应慎用“某某同款”进行推广。

二、品牌同款: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分野

(一)否定说:善意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2020)粤0304民初14480号案中,被告在京东店铺销售的数百款女装标题中使用“歌莉娅商场同款”字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介绍中均载明自有品牌,其使用“歌莉娅商场同款”不是为了标识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说明服装的样式特点,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肯定说:引流目的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多数法院持相反观点。在(2022)沪0115民初8019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出,商品标题中的信息在用户搜索、选择商品时起到优先展示的重要作用,被告在商品信息中使用“杰牌同款”“替代杰牌”,意图通过原告品牌引导公众搜索点击其产品,既无必要也非法善意,虽加注“同款”字样并标注自有商标,仍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在(2019)冀06知民初349号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商品名称中标注“爱华仕同款”,增加了商品被搜索到的可能性,不当地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同时“爱华仕”系原告企业名称简称,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5000元。

(三)最新判例:加注”同款”不改变商标性使用的性质

南京中院2025年9月作出的(2025)苏01民初936号判决,是这一问题的最新司法样本。被告在商品详情页使用“亚朵枕头”、发货面单标注“亚朵双拼枕”,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亚朵同款”“亚朵酒店同款”。法院认定,加注“同款”字样仍可能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亚朵”并非商品通用名称,也非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产地等特点的词汇,被告的使用并无客观必要性,其描述性使用抗辩不成立,构成商标侵权,判赔30000元。

(四)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善意加不混淆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当使用他人商标?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在“大艺款”案中给出了两要件标准:一是行为人主观使用目的善意,即为真实、必要地描述商品特点、用途或来源,而非攀附他人商誉——判断善意可从使用方式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考量,商品特征并不等同于外观、功能一致,不能以为加个“款”“通用”字样就变得合理正当;二是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包括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以及对与商标权人之间关系的误认。

该案中,“大艺”系臆造词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明知其知名度仍突出标注“大艺款”“大艺通用”“大艺同款”,明显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商品评价中出现“可能是假冒大艺”“希望是正品”等留言,足以证明混淆已实际发生,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3万元【注:通州湾示范区法院”案说知产”栏目发布,2024年10月11日】。

(五)商标侵权不成立,不等于不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认为“同款”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仍可能因不正当竞争承担责任。在福州鼓楼法院审理、福州中院二审维持的”大师同款”案中,被告网店销售建盏,产品标题为“大师孙建兴同款”等字样。法院认为,商品标题及介绍中均载明作者为“严某某”,其使用“孙建兴同款”是为了说明瓷器样式特点,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行为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0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2023)粤0307民初13462号案中亦持相同逻辑:被告在商品标题中使用“lulu同款”,虽不会必然导致商品来源混淆,但客观上可通过关键词引流,不合理获取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明星同款、影视同款:不止商标的多重风险

当“XX”指向的是明星、影视剧时,“同款”话术触及的权利类型更为多元。

(一)姓名权与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姓名权与肖像权。肖像权侵权的认定已不再以营利为目的:即便销售的确系明星使用过的同款商品,商家也不能随意使用明星穿戴该商品的照片进行推广。

在(2021)京04民终887号案中,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中多次使用明星赵某的肖像、姓名及假冒签名进行产品宣传,被判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反之,若仅客观标注“某某同款”,未附加任何暗示代言、推荐的信息,且商品确与明星公开使用的款式一致,则属合理描述——在(2021)京0491民初13228号案中,法院即认定“杨某同款”仅为事实描述,未造成消费者对代言关系的误认,不构成姓名权侵权。

(二)虚假宣传:无法举证”同款”真实性即构成

在“明星同款”“官网同款”“会议同款”场景下,商家无法举证证明所宣称事实的客观性的,法院通常认定为虚假宣传。在(2022)浙04民初28号案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刘雯、周冬雨系权利人品牌代言人的情况下,被告以“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宣传其产品且未举证证明所宣称事实的真实性,属于对商品款式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使用与“地素”商标近似的“怡迪地素”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侵权商品成交金额达2800余万元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权利人500万元的赔偿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2020)沪0115民初39119号案中,被告与G20峰会及国宴并无关联,却在网店使用“G20峰会同款”“国宴骨瓷”等宣传文字,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需说明的是,前述案件适用的是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2025年修订后虚假宣传条款调整为第九条。

(三)攀附影视、综艺名称:混淆与著作权侵权

热播影视剧、综艺节目的名称经广泛传播,可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2023)苏0505民初1390号案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服装链接中使用“知否影视同款”并配图使用剧集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

若商家进一步使用剧照、截图作为宣传素材,则同时落入著作权射程: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网店以“妻子的浪漫旅行章子怡同款”作为丝巾链接标题并使用节目截图,被认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若正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仿制“同款”还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在(2020)粤民终93号案中,被告销售标注“明星同款”的蜗牛吊坠,经比对与热播剧独家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四、直播场景下的特别风险提示

(一)口播、标题、贴片均是”使用”,平台规则同步收紧

直播间中的“同款”话术,无论以口播、背景贴片还是商品标题呈现,性质上与商品标题中的使用并无不同,均可落入上述规则的规制范围。同时,平台治理也在收紧:抖音、快手等平台对在平台内推广个护清洁产品时,已明确要求不得过度宣传大牌“平替”,不得贬低、拉踩第三方品牌及商品。商家排查宣传物料时,除商品标题、详情页外,直播脚本与口播话术同样不能遗漏。

(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的主张策略

同一“XX同款”行为同时符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时,权利人需择一主张。在(2016)浙0108民初1971号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后,即认为适用商标法已可进行充分保护,对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再支持;而在前述“lulu同款”案中,法院则依权利人的请求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提示权利人起诉时应准确区分各侵权行为分别对应的侵权类型,择一主张,而非笼统地“既要又要”;也提示商家,“同款”话术的风险不因未被认定商标侵权而当然消解。

结语

给商家的合规建议与应诉提示

其一,规范宣传表述。严禁使用“XX官方同款”“XX原厂平替”“XX授权同款”等暗示与品牌方存在关联的表述;确需说明商品适配关系的,应先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自有品牌,再以普通字体完整注明“本商品非××品牌,仅适配×ד等说明(注:使用“适配”等表述时,亦应避免突出显示他人商标,并确保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非简单标注“XX同款”。

其二,清理宣传物料。对商品标题、详情页、海报、直播脚本进行全面排查;不使用明星照片、影视剧截图、综艺画面作为宣传素材;对”同款”的描述须确保客观真实,款式、材质存在实质差异的,不得以“同款”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其三,被诉后理性应对。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围绕“正当使用”“未造成混淆”等方向组织抗辩;商品系从第三方合法购进的,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注意,主张该抗辩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如正规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物流单据等,以证明商品来源清晰、合法);确存在侵权情形的,及时停止相关表述并积极协商和解,避免损失扩大。

“XX同款”不是商家引流的安全话术。从商标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姓名权、肖像权到著作权、专利权,司法实践已经织就了一张多维度的规制网络:加注“同款”二字,既挡不住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也躲不开关键词引流的诘责。对商家而言,与其费尽心机“蹭”他人的商誉,不如踏踏实实地经营自己的品牌——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经营风险最基本的控制。

本文使用的主要案例来源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4480号(“歌莉娅商场同款”案)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8019号(“杰牌同款”案)

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知民初349号(“爱华仕同款”案)

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初936号(“亚朵同款”案)

5.南通通州湾示范区人民法院”大艺款”商标侵权案(该院”案说知产”栏目2024年10月11日发布,判赔13万元,二审调解结案)

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的”孙建兴同款”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4年11月25日发布,判赔5000元)

7.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13462号(“lulu同款”案)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04民终887号(明星肖像权、姓名权案)

9.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3228号(“杨某同款”案)

10.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初28号(“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案)

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119号(“G20峰会同款”案)

12.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5民初1390号(“知否影视同款”案)

1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妻子的浪漫旅行同款丝巾”案(湖南法院网公开发布)

1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93号(蜗牛吊坠外观设计专利案)

15.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1971号(“金薇同款”案)

本文原为公众号"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作者蒋颖律师。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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