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侵权与消费 · 2026-10-02 · 约15分钟读完

在4S店动了动挡位,车走了、撞了,4S店要我赔20万?——试驾误触展车相撞案的责任认定

经销商起诉暂定索赔20万元,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年2月,一位消费者在某汽车品牌展厅看车时,在销售人员指导下拨动了挡位,车辆突然启动前冲,撞上展厅内另一辆展车。两车受损,纠纷随之而起——经销商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写着:赔偿损失暂定20万元,具体金额鉴定后确认。

20万元,这个数字足以让任何一个普通消费者寝食难安。而本案的最终答案是零:法院判决驳回经销商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担。更令人瞩目的是,这起标的不过两万余元的"小案",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专门刊载,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043-001)。

无独有偶,本案审理期间的2024年3月,南京一场国际车展上,某品牌展车在用户体验时突然启动,撞伤5名观众——涉事车企事后发布说明,承认"展车未按规定开启展车模式,处于驻车舒享模式且汽车钥匙在有效使用范围内",并紧急在全国范围开展展车自查。两起事件,同一个关键词:展车模式。本文结合公开裁判文书与案卷材料,把这个案子的责任认定逻辑和索赔金额的"缩水"全过程讲清楚——对消费者是维权指南,对经销商是合规警钟。

一案情:问了句"前进挡在哪",车自己走了

2024年2月4日下午,朱某与家人前往泰州某汽车经销商的门店看车。该门店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展厅内停放有两辆新能源汽车。她在销售人员陪同下入座其中一辆展车体验,询问挡位和前进挡的位置,销售人员告知"把挡位一转即可"。她随即拨动挡位,车辆突然启动前冲,撞上展厅内停放的另一辆展车,两车受损。

经销商认为:朱某未经工作人员授权启动车辆,超出正常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朱某则认为: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经销商未将车辆设置成不可移动的"展车模式",展厅内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陪同销售人员也未作任何提示;且车辆启动与钥匙放置在车内有效范围直接相关——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机构,安全管理疏漏的责任应当自担。

协商不成,经销商诉至法院。起诉状中的索赔构成为:车辆维修费27300元,外加两辆车按"二手车预估价"计算的折损合计6.86万元,共计约9.59万元——而诉讼请求一栏,写的是"暂定20万元,具体金额在鉴定后确认"。

二二十万元如何被"鉴定"层层压缩

这起案件的索赔金额变化,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证据课。

第一道工序:司法鉴定的"挤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两车的维修损失进行评估。耐人寻味的是,鉴定结论为20294元(海豚11684元、海鸥8610元)——比经销商自己提交的4S店内部定损单合计27300元还低了约7000元。评估过程中,鉴定人员会同双方现场拆解,剔除了定损单中的部分项目、增补了实际受损项目。换句话说,连专业评估机构核出来的维修损失,都比商家自己报的账保守四分之一。

第二道工序:贬值损失"估不出来"。对于经销商主张的6.86万元车辆折损,鉴定机构书面回函:评估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具体评判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亦无明确依据,仅能结合现场查勘情况给出参考性建议——海豚5500元、海鸥4500元,合计10000元,且注明"仅供参考"。经销商对这一建议金额并不认可,坚持要求按"新车价与二手车价之差"计算折损。

第三道工序: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鉴定结论出来后,经销商在庭审中将维修损失主张变更为20294元,贬值损失则主张"另行鉴定确认"。至此,起诉时"暂定20万元"的索赔,落在纸面上的确定金额只剩两万余元,贬值损失悬而未决。

而这还不是终点。法院最终认定:经销商未将车辆调至展车模式、未将钥匙带离车辆,未尽管理注意义务,被告在试车过程中的操作"不宜过于苛责",经销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十万元,最终归零。

三"展车模式"之争:是不是行业基本规范?

本案的核心事实争点,是"展车模式"到底是什么、启用展车模式是不是汽车经销商的基本操作规范。经销商当庭表示其"不了解展车模式",对如何设置、如何解除均称"不清楚"。

所谓展车模式,是指汽车展览时通过软件禁用车辆动力装置,使车辆处于静态展示、无法行驶的稳定状态。为了给潜在消费者随时看车体验的机会,展厅车辆通常保持上电;正因为车上电,如果不开展车模式,误触按键、拨动挡位导致车辆移动的风险就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新能源车"可体验"与"防误触"之间的安全平衡,完全落在经销商的管理动作上。前述南京车展事故,车企官方说明中"未按规定开启展车模式、钥匙在有效使用范围内"的表述,正是这一风险在公开场合的复现。

为了查清这个问题,承办法官做了两件在简易程序案件里并不常见的事:一是咨询整车厂专业工程师,确认展车模式是绝大多数市售新能源车自带的功能模块,启用后正常试操作不会使车辆启动;二是实地走访当地汽车城多家4S店(含事故同品牌门店),销售人员均表示展厅车辆均处于展车模式、无法行驶,并现场演示了开启与解除流程——通常需要同时长按特定组合键约十秒,且操作均需钥匙在车内。调查结论很清楚:经销商在展厅展示车辆时启用展车模式,是行业基本安全规范。

这一事实认定路径,后来被写入案例库裁判要旨:行业安全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咨询行业专家、实地走访同类经营者等方式主动调查取证,综合认定行业安全规范的标准要求。这也是本案超出个案价值的部分。

四法院为什么判经销商全责: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

财产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让消费者赔偿,经销商必须证明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恰恰卡在"过错"这一环上,而且责任的天平两端,一轻一重,非常分明。

先看消费者这一端。法院认定朱某没有过错。判决书的说理很能说明问题:被告在试车过程中必然会对车辆有相关操作,对被告在展车中的行为"不宜过于苛责";即使按经销商所述被告将展车模式恢复为正常模式,也是钥匙在车辆中所致,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注意,经销商仍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让一个对车辆功能一无所知的普通消费者,在几秒钟的展厅体验里预见"这辆看起来静止的车其实随时能走",法律不应当这样分配注意义务。

再看经销商这一端,法院认定其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经营主体,经销商对展厅内停放车辆被误操作启动的危险应当有足够认知,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亦有明确要求)。但本案中,展车模式未启用、钥匙未按规范放入展厅钥匙盒而留在车内、陪同人员未作任何提示——多重防线,一道都没设。正是这些管理疏漏,使消费者误操作的风险显著增加,最终引发事故。风险由谁制造,责任就由谁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主体之争。受损的两辆车品牌均不属于经销商的主营品牌,车辆所有权登记在上一级经销商名下,我们据此提出了原告主体资格抗辩。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认定:占有的车辆受到损害,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主体适格。这一认定厘清了占有人的请求权基础,也使本案的规则意义延伸到了"车辆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分离"的常见交易结构中。

据此,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经销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1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不止个案: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两条裁判要旨

这个案子的价值没有停留在个案层面。2025年,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043-001,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凝结为两条规则:

第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按行业规范标准衡量。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行业的性质特点、安全规范要求妥善管理经营、展示的货物商品,防范风险发生;未按行业安全规范履行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个抽象口号,而是用"行业基本规范"这把尺子去量——达到了就免责,没达到就担责。

第二,行业规范没有明文规定时,法院如何认定。相关行业安全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咨询行业专家、实地走访同类经营者等方式主动调查取证,综合认定行业安全规范的标准要求。这一条对诉讼实践的指导意义很大:当"行规"停留在口头惯例、没有成文标准时,查明行业规范的路径被正式写进入库案例,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了方法论的依循。

在此之前,本案已获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刊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同步推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从行业治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作了点评。一个两万余元标的的"小案",走完了一条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官方平台的完整认可链。

六给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双向提醒

给消费者:面对高额索赔,先看数字怎么来的。本案起诉状写"暂定20万",但按其自述的维修费加二手车差价也不过9.59万,而司法鉴定把维修损失进一步压到20294元——诉请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往往隔着一道证据审查。更重要的是责任逻辑:展厅看车时基于"展车处于安全静止状态"的信赖受法律保护,经销商没有开启展车模式、没有对风险作任何提示,损失依法由其自担。当然,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车辆未设防而恶意操作),相应责任仍可能要自己承担。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沟通情况、陪同人员证言,这些细节就是划分责任的证据。

给经销商:展厅不是停车场,是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随营业而生。务必做到三件事:其一,所有静态展示车辆启用展车模式,并定期检查模式状态;其二,钥匙管控到位,按规范放入展厅钥匙盒,陪同看车时不带入驾驶舱有效范围;其三,对进入驾驶舱的消费者作必要操作提示。同时建议把展车模式的开闭流程纳入员工培训——本案庭审中,经销商工作人员对展车模式一问三不知,而法官实地走访的每一家门店销售人员都对答如流,这个对比本身就是最直观的风险提示。省下几秒钟的设置动作,可能避免一场索赔20万元的诉讼,更避免"管理不当"的司法评价写进生效判决、再被写进人民法院案例库。

律师手记

本案由笔者代理消费者一方出庭应诉。接手时的第一判断是:这个案子的胜负手不在消费者"做了什么",而在经销商"没做什么"。侵权案件的辩护最常见的误区是被对方的叙事牵着走,去逐条辩解"我不是故意碰的""我不知道会启动";而把视线拉回到过错责任的基本结构上就会发现——对方必须证明我方有过错,而证明的路径只有一条:一个理性消费者在当时情境下应当预见而未尽注意。展厅看车的消费者,对"展车处于安全静止状态"的信赖是合理且受法律保护的,这恰恰把举证压力完整地还给了对方。

第二个体会是:数字要经得起鉴定。20万元的暂定诉请写在起诉状里很有冲击力,但一经司法鉴定,维修损失缩水近三成,贬值损失更是连鉴定机构都明确表示"没有评判标准、仅供参考"。赔偿请求的成立,每一步都要过证据关——这是本案给消费者和索赔方的双重启示。

第三个体会是:专业事实要靠专业调查。展车模式是否行业规范,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没有停留在书面审查,而是通过咨询工程师、实地走访同类经营者主动查明——这不仅成就了判决的说服力,也为类案审理留下了方法论。对代理律师的启示是,遇到行业惯例型争点,主动为法庭提供可查、可验、可演示的调查线索,往往比堆叠法律条文更有效。

结语

一桩两万余元的"小案",写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也登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它讲清了一个朴素而重要的道理:过错责任不是"谁受损谁有理",也不是"谁动了手谁担责",而是看风险的制造者与注意义务的分配。经销商把一辆未设防的车放在人流密集的展厅,就要为这道防线负责;消费者以正常方式体验商品,不该为别人的疏漏买单。安全规范的价值,正在于让这样的道理不需要每次都靠诉讼来证明。

办案实例 本案由蒋颖律师代理消费者一方应诉,法院判决驳回经销商全部诉讼请求,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43-001),并获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刊载。查看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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