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电商与知识产权 · 2026-10-02 · 约16分钟读完

百万违约金条款也留不住主播,MCN老板该怎么办?——江苏主播纠纷判决的裁判规则梳理

江苏地区2021年以来14件主播纠纷判决的裁判规则:百万违约金普遍兑现零头、劳动关系看实际履行、账号归属尊重人身属性、机构先违约会被反算账

主播签了三年独家经纪合同,播了半年就停播走人,MCN机构拿着合同起诉,张口就是一百万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多少?这是笔者在顾问工作中被问得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是行业里最容易产生认知落差的问题。直播电商行业这几年在江苏遍地开花,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大量涌入法院。笔者梳理了江苏地区2021年以来相关判决,发现裁判规则已经相当清晰:动辄百万的违约金条款,到了法院往往只能兑现一个零头;合同写得再狠,也拴不住一个不想播的人;机构自己运营不规范,索赔时还会被反算一笔账;甚至连"签的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都同样存在被重新认定的风险。

一名字叫做经纪合同,也不一定就不是劳动关系

不少机构以为,只要合同标题写的是"经纪合作"或"艺人合作",双方就一定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主播享受不到劳动法上的任何保护。多数案件确实如此,但"多数"不等于"全部"。标题只是标签,真正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是双方实际怎么履行。

那么法院看什么?核心是"从属性",可以拆成三个维度:人格从属性,看主播是否要服从对方对时间、场所、内容的安排;经济从属性,看收入是否主要依赖对方、有无议价能力;组织从属性,看主播是否被纳入对方的经营组织、成为其业务的一部分。三个维度都具备,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缺了关键部分,则更接近合作。

(一)被认定为合作关系:无锡中院(2025)苏02民终6223号案

无锡中院审理的该起案件中,主播沈某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每月保底收入四千五百元,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少于二十六天,收益按公司四成、沈某六成分配。沈某后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自己被要求随叫随到、受到罚款管理,还拿保底工资。法院逐项分析后未予支持。

从人格从属性看,沈某可以自行选择上午或者下午开播,不适用公司的上下班制度。从经济从属性看,保底工资的前提是完成约定时长,本质上属于合作激励而非劳动报酬;其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分成,而非公司发放的固定报酬。从组织从属性看,微信群里关于地点和设备的安排属于履行经纪合同的约定,不构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驳回了沈某的主张。

(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常州中院(2026)苏04民终2414号案

常州中院审理的该起案件中,主播刘某甲与公司签订的也是《艺人经纪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结论与前述无锡案一致,二审却改判了。

从组织从属性看,刘某甲用来"合作"的平台账号由公司实际运营,直播内容由公司确定。从人格从属性看,公司有权安排直播的平台、开播时间、时长、天数和标准,直播时间相对固定,工作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从经济从属性看,刘某甲对收入没有议价能力,实际获得的报酬相对固定。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已经对刘某甲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要补发工资八千六百六十元。

两个案件放在一起看,逻辑其实很清楚:相同的是合同名称,不同的是实际履行。分水岭就在"管理"二字。机构只是提供资源和平台、让主播自主安排直播,那是合作关系;机构像管理员工一样管考勤、定内容、控收入,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那就可能被认定是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补发工资、社保等用工责任都可能随之而来(是否还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各地裁判口径不一,需个案判断)。

二动辄百万的违约金,法院只认实际损失

主播违约跳槽或者停播,机构起诉索赔,这是实践中争议数量最多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最让机构意外的,是违约金的兑现率。

(一)高额约定,普遍大幅打折

约定一百万元,最终只判几千到几万元,是常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苏01民终711号案件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一百万元,机构起诉时主动降到十万元,一审法院判了三万元,二审最终只支持了五千元。理由很直白:主播王某波履行合同期间的总收入只有一百四十六元五角。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苏0114民初8891号案件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少于一百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和主播实际收益后,酌情调整为一万四千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苏0115民初3912号案件中,机构主张十万元,法院参考主播的实际收入调整为两万五千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苏02民终6958号和(2021)苏02民终5425号两起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都是三十万元,法院分别酌情判了五万元和六万元。后一起案件的判决理由明确提到,考虑了主播的收益情况、粉丝数量和违约时长:该主播粉丝只有一千六百五十九个,合作收益十一万三千元。该主播还提出格式合同条款未获提示说明的抗辩,法院没有采纳,只是在数额上作了调整。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苏0118民初1974号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三十万元或者主播收益的十倍,而主播王某培的实际收益只有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二元,法院最终判了六万元。这个案件里还有两个细节值得一提:王某培抗辩自己签约时刚满十八周岁、没有看清合同内容,法院没有采纳;他曾经签署过停播承诺书,承诺再擅自停播就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承诺书有效。成年人签下的合同和承诺书,不会因为一句"没仔细看"就失去效力——对机构和主播是同一个道理。

判得最重的一件,是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苏13民终1661号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五百万元,机构起诉主张一百万元,法院最终酌定四十万元。这个数额在同类案件里已经属于"天价",但背景也很特殊:主播马某转投新平台后产生的直播收益高达一千零九十一万元,而原平台结算给机构的收益只有四十一万元,机构损失的规模摆在那里。

(二)法院真正看什么:酌定四因素

把这些数字排在一起,规律一目了然。法院酌定违约金时,真正看的不是合同写的数字,而是四个因素:合同履行了多长时间、主播实际挣了多少钱、机构实际投入了多少钱、双方的过错程度。主播刚签约就停播、几乎没给机构创造过收益的,判得极少;主播跳槽后在新平台赚得盆满钵满、原机构损失肉眼可见的,判得就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赋予了法院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力,这类案件里法院几乎件件都用。

(三)也有全额支持:证据最扎实的那件

有没有违约金被全额支持的?有,而且恰恰是主张金额最克制的那个。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苏0115民初14824号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二十万元,但公司没有按二十万元主张,而是拿出打赏虚拟道具成本四万五千六百八十八元的明细、直播场地和宿舍的租赁合同及转账记录、运营人员的工资转账记录,按照实际损失主张五万一千六百四十三元,法院全额支持。这个案件值得每一家机构反复琢磨:法院不是不支持机构索赔,而是只支持算得清楚、拿得出证据的账。

三合同拴不住人,账号也未必拴得住

即便机构在违约金上占了理,还有两个更根本的问题解决不了。

(一)主播不想播,法院不强制履行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苏0213民初8305号案件中,主播签约时账号粉丝数为零,合作没多久就与公司产生矛盾,法院明确指出,主播经纪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前述宿迁中院的(2025)苏13民终1661号案件中,机构请求判令主播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同样没有支持,依据正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非金钱债务不宜强制履行的规定。直播这件事,人坐在那里和人在心不在,产出的价值天差地别,法院很清楚这一点。

(二)账号归属,是另一个战场

前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终711号案件里,机构主张主播的抖音账号归公司所有,法院没有支持。判决理由写道,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除了看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还要看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案涉账号由王某波本人注册和管理使用,发布的视频内容都与他本人有关,账号与主播之间形成了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宜认定账号权属与主播分离;更何况案涉机构当时已经被平台淘汰了直播机构资格。前述梁溪区(2025)苏0213民初8305号案件则更微妙:合同约定账号归公司,法院认可这个约定有效,但同时确认主播有权解除账号的实名绑定。也就是说,机构可以约定拿走账号的"壳",但拿不走主播的"脸",而直播账号的价值,大头恰恰在那张脸上。机构如果真想锁住账号资产,更现实的路径是用自己控制的账号和团队做内容,而不是把宝押在主播个人实名认证的账号上。

四机构自己违约在先,索赔时也会被算账

(一)机构对主播违约:主播可反诉减责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02民终3334号案件中,主播任某起诉传媒公司,理由包括公司在合作到期后拖延办理退会标签、未按约定调试布置直播间,导致他无法及时加入新公会,蒙受了收入损失。公司辩称自己刷礼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额完成,三十万元的义务实际履行了五十三万余元,足以弥补其他履约瑕疵。法院没有被这个说法说服,认定公司在退会和直播间布置等事项上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五十万元违约金条款,酌情判决公司向主播支付五万元。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违约金条款是双向的,机构写在合同里约束主播的条款,反过来也会约束自己。

机构在先违约的后果,也不止于自己赔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终711号案件中,公会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把主播的分成比例私自调到零,导致主播连续数日直播收入为零,法院认定这构成根本违约。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苏0812民初155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机构未全面履行运营义务,相应减轻了主播的违约责任,机构主张三万元,最终只判了一万零八百元。前述梁溪区(2025)苏0213民初8305号案件里,公司运营人员要求主播"露腿直播",结果直播间因涉及性暗示的擦边内容被平台封禁,法院认定公司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机构运营不规范,不但索赔会打折,还可能倒赔。

(二)机构对商家违约:退费并担违约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苏0508民初9537号案件中,商家支付推广服务费后,机构没有按约提供六场直播,法院判决机构退还服务费一万零一百元,并把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九五倍计算。这也提醒委托机构做直播推广的商家:直播场次、时长、考核标准和退款条件,都要在合同里写细,出了问题才退得回钱。

五给机构的四点操作提示

(一)违约金条款不宜约定畸高

从判决看,约定一百万元最终兑现五千到几万元是常态,写得太高威慑作用有限,反而在诉讼中暴露机构对损失的预估完全没有依据。更聪明的做法是把违约金与实际投入和主播收益挂钩,比如约定为投入成本加上一定倍数的预期收益,并且保留计算依据。

(二)履约投入要留痕

江宁区那件全额获赔的案件,和无锡那两件大幅打折的案件,差别就在证据。给主播刷礼物的成本、租赁场地宿舍的凭证、运营人员的工资记录,每一笔都要能拿得出来。账算不清,法院只能替你"酌定",而酌定的结果往往远低于机构的预期。

(三)律师费和维权成本要写进合同

前述无锡中院的案件里,机构主张的律师费因合同没有约定而没有得到支持;雨花台区那件案件里,机构三千元律师费因合同有约定而获得支持。一个条款的差别,就是这笔费用自己扛还是对方买单。

(四)履约过程中守住底线

私自把主播分成调成零、拖延办理退会、要求主播打"擦边球",这些行为在判决里都被认定成了机构的过错。管得太松留不住人,管得太狠输掉官司,分寸就在日常运营的每一个动作里。

结语

直播行业的经纪合同,脱胎于文娱行业的艺人经纪,又叠加了电商行业的销售属性,天然就比一般的商业合同复杂。从江苏这些判决看,法院的裁判逻辑其实很朴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法院尊重它;但合同不是压榨的工具,法院会校正它。对MCN机构来说,与其指望一纸百万违约金条款锁死主播,不如把功夫下在投入留痕、精细运营和合规管理上。法院支持的从来不是合同里最大的那个数字,而是证据链里最扎实的那笔账。对主播来说,签字之前看清楚违约条款和账号归属条款,签字之后爱惜自己的履约记录,同样是避免纠纷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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