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电商与知识产权 · 2026-10-03 · 约14分钟读完

长得就像明星,靠这张脸直播带货侵权吗?——名人模仿秀的法律红线与裁判规则

单纯撞脸不侵权,但"模仿形象+近似昵称+商业带货"已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判赔53.5万元;AI仿冒名人带货还可能面临消费者"退一赔三"

打开短视频平台,你可能刷到过这样的直播间:主播的妆容、发型、语气都神似某位当红明星,昵称叫"范爷冰""小李湘",橱窗里挂满了带货商品。还有人更进一步,直接截取明星的直播切片配上商品链接,或者用AI换脸、克隆声音伪造一场"明星直播"。这类"撞脸经济"正在成为流量变现的灰色捷径,被模仿的明星不堪其扰,下单的消费者真假难辨,模仿者自己则往往在收到律师函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那么问题来了:脸是自己长的,长得像明星也犯法吗?笔者结合近几年法院的真实判决和最新出台的规则,聊一聊名人模仿背后的侵权边界。

一单纯撞脸不侵权,法律保护的不是一张天生的脸

天生长得像明星,或者出于喜爱模仿明星的妆容、唱腔、神态,只要止步于此,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法律不惩罚一张天生的脸,但惩罚每一个刻意制造出来的误会。

(一)肖像权保护以"可识别性"为核心

肖像权保护的核心是"可识别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把肖像界定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可以被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这个权利保护的是明星本人的形象不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不是禁止别人长一张相似的脸。

是否构成"可识别",司法实践以一般社会公众的客观认知为标准,而且保护的形象不限于面部,可识别的身体部位特征同样在内。模仿者在自己的直播间里用自己的脸出镜,哪怕妆容服饰都在向明星靠拢,也没有"使用"明星的肖像。同样的道理,单纯模仿他人声音的才艺表演,比如电视台的模仿秀节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不宜认定侵权。个人欣赏性、非商业性的模仿,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法律不会过问。此前有博主因神态酷似黄仁勋而十天涨粉数万,也有各路网红COS明星引发围观,只要不冒充身份、不带货牟利、不造成混淆,这类模仿更接近一种网络时代的才艺表演,处于法律容忍的范围内。

(二)越界认定的两项标准

但是,一旦模仿从"致敬"变成"生意",从"让观众会心一笑"变成"让消费者信以为真",性质就变了。判断越界的标尺有两个: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是否足以让公众产生混淆。

二妆容造型加近似昵称的组合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形象与名称的组合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单独的妆容模仿或许还在灰色地带,但"模仿形象+近似名称+商业带货"的结合方式,法院已明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赔金额往往不菲。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2)京0491民初3200号案件中,被告陈某某与范冰冰长相相似,她在淘宝直播带货时,刻意通过妆容、服饰、造型等视觉元素模仿范冰冰的形象,同时搭配使用与范冰冰别名近似的直播昵称"范爷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这种模仿形象搭配近似昵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十三万五千元,为其提供支持的武汉雅禾星烁公司对其中二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中被告没有用范冰冰的照片,用的是自己的脸,但视觉元素的组合叠加近似名称,已经足以让公众误认为直播间与范冰冰存在特定联系。

(二)账号名称近似的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浙民终295号案件中,原告公司运营的"杜子一"系列抖音账号已经积累了大量粉丝和销售额,合作主播解约后,新成立的公司注册使用同音的"杜子依"系列账号继续直播带货。法院认定,"杜子一"账号昵称已具备一定影响力,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杜子依"昵称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使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四万三千元。

(三)账号整体装潢的仿冒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云06民终1650号案件中,原告运营"东方甄选"抖音账号,对账号头像和直播间标识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创建"东方绿选"账号,头像由同样的四个汉字两两分行紧密排布、插入相同的曲线和图形元素,直播间装潢风格相近,带货商品种类重合。法院逐项比对后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两万元。名称、头像、装潢的组合模仿,等于把别人账号的"门面"整套搬走。

(四)行政监管趋严与修法动向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一家跨境贸易公司作出处罚,该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未经授权使用明星姓名做"同款"宣传,被认定构成混淆行为,罚款一万元。

这类案件的制度背景是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修订后的混淆条款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并且首次把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纳入保护范围,还专门回应了"傍名牌""蹭名人"这类搭便车行为。

三冒用名字、假称代言,是人格权的直接禁区

(一)擅用姓名、肖像为自身宣传

相较于处于模糊地带的组合模仿,直接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为自身宣传,属于毫无疑义的侵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京04民终281号案件中,广州唯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微信账号供员工使用,两个月内发布六十七条朋友圈,使用范冰冰的肖像和姓名各两百余次,文案直接写着"广州唯慷签约范冰冰助力推广""范爷强烈推荐",而事实上双方没有任何合作。法院认定这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判决公司通过涉案微信号连续三天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公司辩称是员工个人行为,法院没有采纳——法定代表人注册账号供公司宣传使用,责任当然由公司承担。

(二)多平台使用肖像的加重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沪0120民初16475号案件赔得更多。两家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多个平台的宣传物料上使用演员蒋某的肖像和姓名,搭配品牌广告语,法院认定其利用蒋某的影响力获取商业利益,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删撤全部线上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二十五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辩称素材是从上游渠道买来授权的,自己也是被骗了,但法院指出其使用的照片实为蒋某给其他品牌拍摄的代言宣传照,被告未尽审查义务,仍要担责。"素材是买来的"不是挡箭牌,拿到素材时核实授权链条,是使用方自己的功课。

(三)借头部主播名义的隐性攀附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3)粤0192民初15620号案件中,被告龙某运营抖音账号"辛某丙优选好物",昵称明显攀附知名主播辛某,账号发布了三十三个含有辛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视频,橱窗里挂着二十七件商品,视频标题写着"辛某丁助农的五常稻花香",诱导用户下单。

法院认定这一行为同时侵害三项权利:昵称对应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参照姓名权保护;切片画面对应肖像权;搬运的带货声音对应声音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最终判决被告在账号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十五日,赔偿经济损失六千元。这个账号的粉丝只有一千二百三十六个——账号规模小不是免责理由,只是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四)偶像团体名称的保护

偶像团体的名称同样不得擅自使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粤1971民初3761号案件中,被告在京东店铺销售写真周边时,在商品介绍中擅自使用知名女子偶像团体的名称做宣传,而该团体的运营公司自己也在官方商城销售同类周边商品。法院认定该团体艺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运营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的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商品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五千元。

四AI换脸克隆声音伪造明星直播,性质直接升级

(一)技术伪造的法律定性

前几类行为尚属搭便车性质,技术伪造则属于主动造假,性质更为严重,规则的回应也严厉得多。演员温某曾遭遇自己的形象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三个不同的直播间里"分身"带货,实为盗用其过往直播素材经AI深度合成后嵌入直播间。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显示,AI伪造的技术门槛已经低到只需一张清晰照片和一分钟声音样本,就能快速生成换脸视频。抖音电商2025年10月启动"仿冒名人宣传"专项治理,一个多月内处置侵权仿冒达人账号一万一千个、违规商品六千七百余个;2026年6月其"肖像保护功能"上线后一个多月,主动拦截的侵权账号达九万二千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声音同样如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已经明确,只要具备可识别性,自然人的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及于AI生成的声音。伪造的直播如果推销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还可能同时侵害明星的名誉权。

(二)责任后果的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AI仿冒带货的麻烦不再只是明星找上门,每一个受骗下单的消费者都能主张退一赔三,叠加起来足以压垮一个账号背后的公司。配套的还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生成的肖像和视频必须显著标注"AI生成",否则面临最高十万元罚款。

五给模仿者、商家和明星团队的几点提醒

(一)对模仿者与带货主播

对模仿者和带货博主,建议从三项边界加以把握:

  1. 不用明星的姓名、艺名、昵称做账号名称或直播间标题,谐音擦边也不行;
  2. 不使用明星的肖像、直播切片、声音素材带货,素材来源不明的一律不用;
  3. 表演模仿节目可以,但要在显著位置表明模仿者身份,主动消除混淆,而不是制造混淆。

三条线守住,模仿是才艺;守不住,就是侵权。

(二)对品牌方与商家

对品牌方和商家,委托推广时务必核实素材的授权链条——奉贤区那起案件里"我也是被骗了"的辩解,没有换来免责。

(三)对明星团队与MCN机构

对明星团队和MCN机构,日常建立侵权监测机制,发现仿冒账号及时取证固定,善用平台投诉通道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止损。前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里,辛某一方在取证时用手机对侵权账号信息逐屏录制,并在司法联盟链IP360节点上链存证,取得了带编号的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这套"录屏加区块链存证"的组合被法院完整采信,值得权利人借鉴。

结语

模仿是人类的娱乐本能,模仿秀从来有它的观众和市场,法律对此并无敌意,也无意为名人垄断某种长相或风格。但直播间不是剧场,观众的笑声和消费者的订单是两回事。当模仿的目的从博人一笑变成让人误认,从展现才艺变成收割信任,它就越过了法律的红线。从这些判决看,法院的立场一以贯之:脸可以撞,名不能蹭,身份不能假,技术更不能用来伪造。法律惩罚的从来不是相似本身,而是相似背后那个刻意制造的误会。流量生意的底线,说到底就是一句话:你可以让自己更像明星,但不能让消费者以为你就是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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