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 · 2026-08-31 · 约8分钟读完

视频里用了别人的脸和声音,侵权吗?——人格权保护的边界与合规指引

电商合规指南(六):脸和声音都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人格要素

做短视频、做直播带货,总免不了要“借人”:剪一段主播的直播切片挂上同款链接,把明星的表情包放进推文配图,用AI换脸做一以假乱真的换装视频,或者把经典台词的原声剪进自己的作品。这些做法看似司空见惯,不少人觉得,这些内容早就公开在网上,用一用无伤大雅;也有人认为,只要不指名道姓、不把脸拍清楚,就谈不上侵权。

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反复给出同一个答案:脸和声音都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人格要素,能不能用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公开过,而在于是否认得出、是否经同意。本文结合《民法典》与近年典型判决,为从业者梳理肖像、声音使用的法律边界。

一脸和声音,都是法律保护的“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有两处值得特别注意。其一,肖像的保护范围不限于面部——只要外部形象能够被识别为特定的人,无论呈现的是侧脸、身形还是特定妆造,都属于肖像。其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被明确列为禁止行为,AI换脸、深度合成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规制范围。

声音同样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未经许可将他人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用于商业用途,与盗用肖像同责。此外,姓名(包括广为人知的网名、艺名)受姓名权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丑化、贬损他人形象还可能侵害名誉权乃至一般人格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非禁止一切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合理使用情形。但商业推广、引流带货、模板售卖,基本不在这些豁免之列。

二认不认得出来,是判断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社会公众能否通过相关形象或声音,将其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近年来的几个典型案例,把这条标准越划越细。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AI换脸案中,一位以国风汉服装扮为特色的短视频博主发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将其出镜视频制作成付费换脸模板,用户付费后即可把模板中的脸替换成自己的。法院认为,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不局限于面部特征——模板虽经换脸处理,但保留的妆容、服饰、发型、灯光、镜头切换等要素与原告高度一致,公众结合这些要素能够识别出模板人物的原型就是原告,该身体形象属于受肖像权保护的客体。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换脸模板案。该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但将原告面部特征整体替换。法院认为,保留下来的妆容、发型等要素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模板制作过程涉及对原告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分析,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被告仍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声音的可识别性同样有判例支撑。2023年10月1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对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当庭宣判:两款游戏未经许可使用了演员孙红雷在电视剧《征服》中“这瓜保熟吗”等经典台词的原声。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同为标表人格的标志,二被告在开发、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三这些高频场景,风险最大

结合已有判决,以下几类在短视频和直播行业司空见惯的做法,恰恰是侵权高发区。

(一) 剪主播的直播切片挂“同款”链接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6年3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龙某在其平台账号发布102个视频,内容为剪辑的知名电商主播朱某介绍口罩、大米等商品的直播片段,标题以朱某姓名为关键词,页面下端设置“同款”商品链接,引流至其他品牌店铺。

法院认定:未经许可发布含朱某面部形象的片段并设置购买链接,具有明显商业推广目的,侵害肖像权;以朱某姓名为关键词引流,超出合理提及范畴,侵害姓名权;朱某作为知名主播,其语调、节奏、表达方式已形成具有可识别性的个性化声音标识,盗用其声音制造虚拟代言效果,侵害声音利益。法院判决龙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盗用直播切片制造“虚拟代言”构成声音利益侵害的典型案例。

(二) 用明星剧照、表情包做商业推广

在著名的“葛优躺”案中,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使用《我爱我家》剧照等7幅葛优图片共18次,配文代入酒店预订业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社会公众看到“葛优躺”造型时,除联想到剧目和角色外,不可避免地会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演形象属于葛优的肖像内容;艺龙网的使用具有商业性质,构成侵权,判决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据公开报道,“葛优躺”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已有数百篇,使用方胜诉者寥寥。

(三) AI换脸、AI拟声

如前所述,换脸后仍被认出的,侵害肖像权;即便认不出,处理人脸信息未经同意,也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用AI克隆他人声音制作带货音频、恶搞配音,同样落入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的保护范围。

四这些说法,靠不住

围绕“用脸用声”,从业者中流传着几种说法,但均经不起法律检验。

1、“他自己发到网上的,就是同意大家用。”公开发布不等于放弃人格权。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直播切片案中明确指出,自然人在直播场景中展现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即便处于公开传播场景,仍属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客体。

2、“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侵权。”营利目的并非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丑化、污损、伪造本身即被禁止;且引流涨粉、挂链接带货,很难被认定为与商业无关。

3、“打了码、换了脸就安全。”打码、换脸后如果公众仍能结合服饰、场景、体态等要素认出特定的人,可识别性依然存在;认不出的,还有个人信息权益、著作权等规则在后面等着。

4、“影视剧里的形象,找片方授权就行。”剧照涉及演员的表演形象,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不能替代演员本人的许可;孙红雷案中使用方即因既未取得演员同意、也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而败诉,双重授权缺一不可。

五给从业者的合规建议

第一,商用必先授权。凡在带货视频、推广图文、广告素材中使用他人肖像、声音、姓名的,务必取得本人书面许可,并写明使用范围、期限、平台和方式;与主播、达人合作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切片二创的授权边界,“连麦即同意任意授权”之类的概括条款效力存疑,不宜依赖。

第二,剧照、表情包慎用。影视剧照和衍生表情包同时牵涉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商业场景使用原则上需要双重授权;蹭热点做营销时,可用原创素材替代。

第三,AI工具不能“先斩后奏”。使用换脸、拟声功能制作内容的,应确认模板素材的授权链条;提供此类工具的运营者,应履行素材合法性审查义务。

第四,收到投诉立即处置。发现误用他人形象、声音的,第一时间删除、下架并主动沟通,及时停止侵权是法院酌减赔偿的重要情节。

结语

从“葛优躺”到AI换脸,从台词原声到直播切片,技术让脸和声音的复制成本越来越低,法律的保护网却越织越密。《民法典》把肖像、声音纳入人格权的严密保护,司法实践则通过一个个判决明确:公开发布不等于放弃权利,技术手段不构成免责理由。对内容从业者而言,最稳妥的做法只有一条——用别人的脸和声音之前,先拿到那句“同意”。这既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是保护自己生意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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