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上海市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

光大视角|带货短视频被同行搬运,怎么办?

确权、取证与维权路径的操作指引

精心策划脚本、请达人出镜、投流测试,一条带货短视频做下来,成本少则数千、多则数万;而同行“一键搬运”,成本几乎为零。素材被盗用,是电商从业者最切肤的痛。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4月22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5年3月,该院已受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收案量逐年增加,其中以平台为被诉主体的案件占比约91.72%;网络直播的瞬时性与隐蔽性,又让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锁定实施主体并取证的难度大增。

被搬运之后怎么办?之前的文章讲的都是别侵权别人,本文换个视角,讲被别人侵权了怎么维权:先确权,再取证,然后选对路径。

一、你的短视频,法律认不认

维权的前提是手里有权。很多商家直到起诉时才发现,第一关就卡在了“权属”上。

(一)独创性是门槛,时长不是

带货短视频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是否具备独创性,而非长短。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后受理的第一案即明确:时长仅13秒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因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而构成视听作品【参考案例:(2018)京0491民初1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就辩称涉案带货视频“固定机位、简单切换、通用话术”,缺乏独创性;法院则认为,该视频画面经过编排、拍摄和剪辑,形成完整连贯的视听表达,主播边介绍边试吃的画面与声音组合体现了独特创意和个性化表达,符合独创性标准,构成视听作品【注:该案系连云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以案释法案例】。换言之,只要不是机械录制,带货短视频大多能跨过作品门槛。

(二)直播间的镜头语言也是创作

直播画面同样可能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前述通报会上明确的裁判规则是:以镜头选择、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等方式呈现的直播画面,能够体现制作者对画面内容的选择与判断,构成独创性表达,应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多机位、有导播、有设计的直播间,其画面受保护的确定性更高。反过来说,固定机位、全程无切换的纯监控式录制,独创性空间最小,确权时最容易被攻击——直播间的镜头设计,既是生意,也是权利。

(三)花钱请人拍的视频,权利未必归你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陷阱。《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商家花钱请达人、MCN机构或拍摄团队制作的带货视频,若合同没写清权属,法律上的著作权人是制作方,商家反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权属条款与授权范围,务必写明。

二、搬运的姿势,决定维权的路径

(一)电商圈常见的四种搬运

电商场景中的搬运大体有四种:一是直接搬运,将他人短视频原样上传至自己账号;二是去水印、改头换面后搬运;三是切片混剪,截取他人直播或视频片段拼接使用;四是跨平台搬运,从抖音搬到快手、视频号,利用平台间信息差掩人耳目。行为方式不同,不影响侵权定性,但影响取证思路和路径选择。

(二)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两条路径

搬运行为通常同时触碰两套规则,维权时可择一或并用。其一为著作权路径:未经许可复制、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述连云区三文鱼带货视频案中,某商贸公司投放盗用他人爆款短视频为自家三文鱼引流,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其二为反不正当竞争路径:当搬运行为足以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时,可同时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责任。

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快手店铺“小C牛肉店”发布的100余个作品均为他人抖音直播间的视频片段,还将直播录屏消音、另配讲解员后充当自家直播画面,跨平台换壳销售同类牛肉;法院认定该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注:两案均系连云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以案释法案例】。两案判赔相差40倍,差别正在于侵权规模、持续时间与混淆后果——路径选得准,账才能算得足。

三、五步走完维权路

(一)

第一步,固定证据要趁早。

直播与短视频传播具有瞬时性,侵权链接随时可能删除,发现搬运后第一时间取证,先取证、再交涉。除传统公证外,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的成本更低、速度更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手段收集、固定且能够证明真实性的,法院应予确认。取证时应完整记录侵权账号信息、视频内容、点赞评论数据及商品链接,销量与传播数据正是日后算账的依据。

(二)

第二步,平台投诉讲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一份合格的投诉通知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侵权内容的名称与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不齐是投诉被退回的最常见原因。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应采取删除、屏蔽、下架、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并转送通知,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平台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公开可见,通知质量同样关乎权利人的商誉,材料务必扎实再提交。

(三)

第三步,反通知来了莫慌。

被投诉方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及初步证据后,平台会将声明转送权利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十五日的等待期:平台转送声明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的,应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意味着收到反通知后,权利人必须在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否则侵权内容将恢复上架。

同时需注意,通知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权属和侵权证据之上,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还要加倍赔偿。

(四)

第四步,行政投诉借监管之力。

对规模化、团伙化的搬运,可向版权执法部门投诉举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剑网”专项行动连年将短视频版权整治列为重点,行政渠道的处理速度往往快于诉讼。

(五)

第五步,诉讼索赔算清账。

管辖上,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涉网著作权一审案件。起诉前备好三组证据:权属证据(版权登记证书、原始素材、首发记录、委托创作合同)、侵权证据(公证或存证的侵权页面)、赔偿证据(己方投入成本、对方销量与传播数据)。赔偿数额按《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递进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定。

从公开案例看,带货视频搬运的判赔与侵权视频数量、传播数据、商品关联度直接挂钩:单条视频酌情判赔数千元,批量搬运叠加混淆行为则可达数十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可一并主张。

四、与其事后维权,不如事前设防

一是发布即留痕。原始素材、剪辑工程文件、首发时间记录妥善保存,这是权属最直观的证明。

二是重点作品早登记。对投入大的核心素材做版权登记或时间戳存证,确权成本远低于维权成本。

三是委托创作签权属。与达人、MCN、拍摄团队的合同必须写明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与期限,警惕”钱货两讫、权利两空”。

四是水印声明不嫌多。片头片尾署名、画面水印、账号原创声明,既抬高搬运成本,也降低日后确权难度。

五是常态监测快处置。定期检索自家素材是否被搬运,发现即取证、取证即投诉,拖得越久,传播数据越难固定,损失越难算清。

结语

原创既是不能踩的红线,也是值得守的资产。把素材当回事——留好痕、签好约、盯好场,真到了对簿公堂那天,手里的证据就是底气。

本文使用的主要案例来源

1.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第一案,13秒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2.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三文鱼带货短视频被盗用案、“小A黄牛肉”直播画面被搬运案(均系连云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以案释法案例)

3.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该院2025年4月22日通报会发布:直播画面独创性认定、搬运为直播间引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文原为公众号"光大泰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作者蒋颖律师。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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