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合规 · 2026-09-06 · 约12分钟读完
员工离职带走达人名单、选品数据、粉丝群,怎么办?——电商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
电商合规指南(十三):电商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
电商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不在仓库里,而在员工的手机和电脑里。一份达人合作名单、一套选品转化数据、一批沉淀多年的粉丝群,是运营团队花了几年时间、砸了真金白银攒下的家底。可当家底装在个人设备里,风险就跟着人走。运营主管离职,第二天在对面公司用同一批达人开播;商务经理跳槽,粉丝群整体平移到新东家。
老板们发现后愤怒之余第一个问题通常是,这算不算偷,能不能告?答案是能告,但能不能赢,取决于企业平时有没有把这些信息当成商业秘密来管理。杭州一家直播公司的前运营总监利用权限获取后台数据牟利,被判赔300万元;广州一家公司手握近3000位达人的名单起诉前员工,却全部被驳回。两案之间,隔着的就是商业秘密的认定门槛。本文结合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梳理电商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要点。
一名单、数据、话术,哪些才算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三道门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个条件层层递进,通常被概括为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道门槛。
达人名单、选品数据、直播话术、粉丝群,在法律上都可能属于经营信息,但能不能迈进商业秘密的大门,要一道道过门槛。
秘密性要求信息不是公开渠道能查到的,强调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收集、筛选、验证;价值性要求信息能带来竞争优势,一份准确的达人报价表能帮企业省下试错成本,这就是价值;保密性要求企业真的采取了保护措施,而不只是嘴上重视。
对电商企业来说,三道门槛中真正拉开胜负的是秘密性和保密性,前者看信息的成色,后者看管理的成色。
(二)只含公开信息的名单不受保护
秘密性是第一个筛子,也是大量企业翻船的地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2)粤73民终4132号案件,一家公司主张其整理的近3000位达人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法院审查后发现,名单多个分表只记载达人在平台上的昵称、基础联系方式等公开可查询的信息,既没有体现合作报价、档期、粉丝画像、转化数据等深度内容,公司也无法证明采取了有效保密措施,最终认定该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名单的规模不构成秘密,信息从哪里来才是。这个案子给企业的提醒是,平时觉得厚实的资源库,到了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
(三)深度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
反过来,沉淀了企业投入和经营痕迹的深度信息,法院是认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浙02民终1470号案件中,外贸电商企业通过编号管理、系统存储的客户多维度经营信息被认定符合商业秘密三要件,业务员和操作员离职前通过微信群泄露信息、入职竞争公司后继续使用,被判连带赔偿400万元。
同样,包含交易习惯、消费偏好、成交底价的粉丝信息,记录选品成本、转化率的后台数据,独家打磨的投放策略,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4)京73民终2号案件,法院认定企业客户信息中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内容、跟进记录中与业务实质关联的深度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前员工将客户介绍给竞争机构、离职后主动联系原客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损失和获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酌定赔偿10万元。两种名单命运迥异,差别不在数量,在信息的深度和企业的管理方式。
二员工带走信息,责任分两条路径
(一)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路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侵权。
新单位明知信息来源不合法仍使用的,按该条第三款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与离职员工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都难以查明的,由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义乌一家电商企业的两名员工在职期间勾结外人注册同业公司,用工作获取的选品、客户信息开店销售同类商品,被发现后另设公司继续侵权,法院判决员工与两家公司停止侵权、两年内不得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参考案例:(2019)浙0782民初13094号】。
(二)惩罚性赔偿的真实判例
惩罚性赔偿不是纸面威慑。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2021)浙01民终11274号】,某直播平台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需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公司通过保密协议和权限管控采取了保密措施,该数据直接影响中奖概率,构成商业秘密。前运营总监汪某违反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利用权限获取数据刷奖,获利20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按获利1.5倍判决赔偿3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子入选十大典型,信号很清楚:电商后台数据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监守自盗要加倍偿还。
(三)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路径
与侵权路径并行的,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路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5)川01民终7892号案件中,周某在文化传媒公司任职多年,掌握主播运营等核心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了二十四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周某离职后立即设立同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因实际损失和获利无法查明,酌定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01民终8356号案件中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司已经支付补偿金的,员工以协议未生效为由抗辩不能成立。侵权与违约是两套独立的构成要件,竞合时企业可以选择主张,但不能就同一行为重复获益。
三企业为什么会输
(一)保密措施只停留在纸面
保密措施是三要件中最常见的败诉点。劳动合同里笼统写一句“员工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法院要看的是具体可执行的动作,比如核心数据是否分级授权、能否随意拷贝外发、有没有保密协议、离职时有没有交接和审计。有企业手握深度达人资源仍然败诉,原因就是拿不出权限管控、离职交接的任何记录,法院无法认定其尽到了保密义务。
(二)竞业限制签错了人
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是法定收窄的,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是想给谁签就给谁签。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新0105民初6044号案件中,一名入职八个月的普通带货主播被公司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查明其销售业绩提成较低,日常可见的直播销售数据属于公开信息,认定公司不当扩大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全部请求。
广州一家珠宝公司与实习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却未支付经济补偿,同样被判协议不产生约束力【参考案例:(2021)粤0115民初10692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豫01民终10110号案件中,公司主张运营岗位员工掌握主播联系方式、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法院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该员工实际接触商业秘密,协议还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补偿标准不明等问题,最终认定协议无效。给全员签竞业限制,看似严密,实则无效,还白白付出补偿金。
(三)只有流失结果,没有带走证据
侵权认定讲究行为与因果,不讲推测。重庆一家电商公司主张前员工带走的投放人群包工具和表格构成商业秘密,但既无法证明该工具区别于公知信息,也只有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披露行为,两审均败诉【参考案例:(2023)京73民终894号】。
另一家企业手握优质达人资源名单,却因无法证明离职员工有接触名单的职务权限、无法证明达人流失与该员工存在因果关系而被驳回【参考案例:(2024)渝01民终2514号】。
达人、粉丝是独立选择合作对象的市场主体,他们跟员工走,不等于员工偷了名单。没有拷贝记录、外发记录、使用痕迹这些硬证据,再合理的怀疑也赢不了官司。
四带走秘密的员工要付出什么代价
前面讲的都是企业怎么保护、怎么追责,这一部分换个视角,替打算带着家底跳槽的员工算算账。一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等待他的是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线上的责任,而且三条线可以并行,赔完钱不意味着事情了结。
(一)民事责任是基本盘,恶意侵权还要加倍赔
法院判决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偿损失是标配,与离职员工合谋使用信息的新东家要承担连带责任,宁波案中两家新设公司就是与离职员工连带赔偿400万元。更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把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赔偿提高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汪某案的300万元就是按获利的1.5倍计算出来的。
(二)行政处罚跟着来,十万块钱起步
民事赔偿之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主动介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不以企业起诉为前提,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样可以启动,这意味着员工面对的对手不只是原东家的律师,还有手握罚款权的执法机关。
(三)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检察机关公布的办案指引中,离职员工向同业公司提供原单位客户信息类的案件已被明确纳入打击范围。走到这一步,性质就从赔钱变成了坐牢,职业生命基本终结。
跳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权利有边界。人可以走,企业的商业秘密得留下。
五给电商企业的实务建议
(一)先给经营信息分个级
把达人名单、选品数据、话术库、粉丝群、投放策略逐项盘点,按公开信息、内部信息、核心秘密三级分类,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查看权限和使用规则。分级是后续所有保护措施的前提,也是最基础的举证材料。
(二)保密措施要具体可执行
与核心岗位签订保密协议,核心系统设置分级权限和操作留痕,重要文件加水印,离职时书面交接并核查设备。保密措施做到能被法院看见的程度,才算真的做了。
(三)竞业限制只签对的人并且付钱
锁定实际接触核心秘密的运营、商务、选品负责人,普通主播、基层员工不必签也签不住。约定经济补偿并按月支付,违约金与工资水平相匹配,协议才有约束力。
(四)离职环节做一次合规审计
核心岗位离职时,核查账号登录、数据导出、外发邮件记录,收回系统权限,书面确认交接清单。审计记录既是威慑,也是日后维权的证据起点。
(五)发现侵权先固定证据再摊牌
发现信息被带走,先做公证取证、时间戳固定,把对方使用信息的证据链做扎实,再决定发函还是起诉。急于对质只会提醒对方销毁痕迹,让本可以赢的官司变成举证不能。
(六)用好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对企业有一项重要利好。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证明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控侵权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有渠道获取商业秘密且使用的信息与之实质相同的,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责任也由对方承担。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维权难度,但前提是平时的保密措施和发现侵权后的初步取证要拿得出手,举证责任转移不是免除举证,而是奖励有准备的企业。
电商行业的竞争,表面是流量之争,底子是经营信息之争。达人名单、选品数据、粉丝群这些信息资产,法律保护的态度很明确,深度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偷走要赔、恶意要加倍赔。但法律保护的不是信息本身,而是企业对信息的管理。公开信息不保护,纸面保密不算数,竞业限制不能滥签,这三句话对应着企业败诉的三条主要路径。对企业而言,与其等员工离职后打官司,不如把分级、权限、协议、审计做在日常,让家底真正留在企业手里,这比任何一份判决都可靠。对员工而言,市场很大,凭本事吃饭的路很多,带着原东家的秘密上路,是成本最高的一条。

Consultation · 预约咨询
遇到类似问题?先聊一聊。
微信扫描二维码添加好友,或直接拨打电话 152-9851-5433(工作时间可接听)。首次沟通不收取费用,添加好友请备注来意。电商与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遍布全国,多数沟通在线即可完成。